| 王五娅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8:33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马刑初字第00067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五娅,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2月4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五娅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五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五娅在马村区九里山乡谎称其叔叔在新乡市车管所工作,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崔建国、崔锦宇、刘杰、苗得丙等人办证费用共计52400元,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五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五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王五娅在马村区九里山乡通过庞红军认识被害人崔建国(又名崔铃铛),王五娅谎称其叔叔在新乡市车管所工作,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农历腊月27日左右,王五娅电话联系崔铃铛送钱办驾驶证,崔铃铛于第二天在辉县市薄壁镇大街,交给王五娅13300元(办理崔亚风、崔锦宇、刘杰、苗得丙、赵国棋五人的驾驶证)。2011年春节过后,崔铃铛到南程村村西口,交给王五娅5600元(办理张小英、姜海平两人的驾驶证)。2011年2月份的一天,王五娅给崔铃铛打电话要求每个人再交300元替考费,并称原来给的钱其中有一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后王五娅让庞红军到崔铃铛家取走2200元钱。以上共计21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崔铃铛的陈述,证实其为给妻子及朋友办证,给了五妞21100元办证费用,但证一直未办,也找不到五妞,找到后,五妞装作不认识,不给钱,其就报案了。2、被害人张小英的陈述,证实其被骗2600元办证费。3、被害人崔亚风、崔锦宇、刘杰、苗得丙、赵国棋的陈述,证实五被害人每人被骗2600元办证费用。4、证人苗红艳的证言,证实其听丈夫姜海平说给了崔铃铛3000元费用,后因未办成,崔铃铛退还3000元。5、情况说明,证实姜海平长期在外打工,短期内回不了家。6、证人崔建国的证言,证实其和崔铃铛大名一样。2011年春节过后,其和崔铃铛来到南程村村西口,崔铃铛给了五妞5千多元。7、证人庞红军的证言,证实因五妞帮其在交警队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二人就认识了,后五妞说她叔在车管所当所长,让其找人看谁办证,其当时特别相信,就介绍认识了崔铃铛。8、被告人王五娅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二、2010年被告人王五娅认识了庞红军,王五娅谎称其叔叔在新乡市车管所工作,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春节后,庞红军在南程村村西口交给王五娅办证费用5500元(办理王新才、石星、李保青三人的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王新才的陈述,证实其给了庞红军2600元费用,发现被骗后,庞红军给了其2000元。2、被害人李保青的陈述,其给了庞红军1500元费用。3、证人庞香梅的证言,证实其为给儿子石星办证给了庞红军2000元。4、证人庞红军的陈述,证实其相信五妞能办证,就给了5500元,李保青是其妻子,石星是其外甥,王新才是邻居。5、被告人王五娅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三、2010年底,被告人王五娅在马村区九里山乡通过庞红军认识吴海钟、崔建国,王五娅谎称其叔叔在新乡市车管所工作,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春节之后,王五娅和庞红军到马村区九里山乡韩蒋村,收取被害人吴海钟、崔建国两人4000元办证费用。2011 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五娅给吴海钟打电话,让其和崔建国每人再交400元钱补考费,被害人吴海钟和贺留喜开车到辉县市峪河镇一个加油站,交给王五娅800元。贺留喜于当天下午到辉县市峪河镇该加油站给了王五娅2400元钱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6月份的一天,王五娅又向吴海钟、崔建国、贺留喜每人索取300元补考费。以上共计8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吴海钟的陈述,证实其被骗了2700元办证费。2、被害人崔建国的陈述,证实其被骗了2700元办证费。3、被害人贺留喜的陈述,证实其被骗了2700元办证费。4、证人庞红军的证言,证实其当时特别相信五妞,就介绍认识了吴海钟、崔建国等人。5、被告人王五娅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四、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五娅通过庞红军认识了其赵固一矿的同事赵小国、刘洪亮等人,王五娅称其叔叔在新乡市车管所工作,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被告人王五娅骗取被害人赵小国办证费用2400元,骗取被害人刘洪亮办证费用2900元,骗取被害人朱国垒办证费用1700元,骗取被害人杨战林办证费用1700元,骗取被害人刘明锐办证费用1900元,骗取被害人杨战冬办证费用1700元,骗取被害人孔卫泉办证费用1700元,骗取被害人张文成办证费用2000元,骗取被害人杨培林办证费用1700元。以上共计17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赵小国的陈述,证实其给了五妞2000元办证费,给了庞红军400元代考费转交给五妞。2、被害人刘洪亮的陈述,证实其分4次给了五妞2900元办证费。3、被害人朱国垒的陈述,证实其给了五妞1700元办证费。4、被害人杨战林的陈述,证实其分4次给了五妞1700元费用。5、被害人刘明锐的陈述,证实其给了五妞1900元费用。6、被害人杨战冬的陈述,证实其分两次给了1700元费用。7、被害人孔卫泉的陈述,证实其分两次给了1700元费用。8、被害人张文成的陈述,证实其给了五妞2000元费用。9、被害人杨培林的陈述,证实其给了五妞1700元费用。10、证人庞红军的证言,证实上述被害人都是其同事,王五娅是通过其认识的。11、被告人王五娅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五娅诈骗数额共计52400元,赃款未追回。 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情况。2、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抓获到案及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五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五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7 年1月14日止)。 二、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