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向军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15
被告人徐向军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8:21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向军,男,1989 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人张玉吉,男,1989 年12 月10 日出生。

辩护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涛,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夏海龙,男, 1988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人王益民,男, 1988年1月8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向军、被告人张玉吉及其辩护人王森彪、被告人李涛、夏海龙、王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向军纠集张玉吉、王益民、李涛、夏海龙向师建军索要赌债,在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今日易居宾馆房间内找到师建军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师建军带至南阳市百里奚路三江宾馆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当日凌晨六时许,在逼迫师建军写下三万元借条后才放其离开。经鉴定,师建军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玉吉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张玉吉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危害小,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向军纠集张玉吉、王益民、李涛、夏海龙向师建军索要赌债,在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今日易居宾馆房间内找到师建军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师建军带至南阳市百里奚路三江宾馆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当日凌晨六时许,在逼迫师建军写下三万元借条后才放其离开。经鉴定,师建军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师建军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涛、王益民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向军的供述:

大约半月前我是在张玉吉的暂住处内玩纸牌时认识豫RT0292出租车的司机,昨天晚上我才知道他叫师建军,那次师建军欠我赌债20000元整,当时没有给我打欠条。2013年4月1日晚上22时左右,我给豫RT0877出租车的司机赵XX打电话得知师建军他们一般都在信臣路的新港商务宾馆或者是在武侯路的今日易居酒店开房间打麻将。4月2日凌晨我开着豫RT1817出租车载着张玉吉、夏海龙、李涛、王益民及其女友先到新港商务宾馆,没见师建军,后来到武侯路的今日易居酒店,我让张玉吉、夏海龙、李涛、王益民四人上楼找师建军,后来从张X那里得知是房间322。随后我们到门口后我用脚将322房间的门撞开的,随后我们五男一女都进了322房间我进了房间顺手从地上捡起别人的不锈钢水杯砸向师建军的头部,又向师建军的身上踹了几脚。夏海龙和李涛都是用拳头打师建军的头部。张玉吉、王益民及女友怎么打师建军的我没有看注意看。我们在武侯路今日易居酒店322房间待有不足十分钟的时间,后来李涛提议说:“把师建军拉到偏僻的地方,凉快凉快去,咱们去盆窑吧!”后来我驾驶师建军的豫RT0292出租车载着师建军、李涛、夏海龙,师建军被李涛和夏海龙夹在后排座椅的中间位置。张玉吉驾驶我的豫RT1817出租车载着王益民及其女友。我开着车沿武侯路、车站路、卧龙路、滨河路、过光武大桥到狮子村强营二渠西边一树林旁边,李涛和夏海龙将师建军拉到一树林边,李涛问师建军身上有多少钱?师建军称有两三千元,还自称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有1000余元,李涛让他将身上的一千余元和中国银行卡掏出来,并交给了他,后来就开始对师建军进行拳打脚踢,我和张玉吉让师建军脱了外套后,李涛、我和张玉吉先后用师建军的皮带抽打师建军的背部,后来我还用皮带抽打师建军的右手。后来听到附近有狗叫的声音我们害怕,我和张玉吉叫上车上人员后到达防爆口的中国银行。夏海龙和师建军就下车来到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去取了1000元钱,这个过程我不知道是他们两人谁输的密码取得钱。后来他们两人上车后,我们就到南阳市中心医院附近一个24小时小管家便利店,李涛给了我50元钱让我去买了三盒10元的红塔山烟和一些香肠。买完东西后,我们就开着车到百里奚陶瓷市场对面的三江商务宾馆,李涛、师建军、夏海龙就下车进了三江商务宾馆开了613房间,然后给我打电话说在613房间,我、张玉吉、王益民及女友就一起到了613房间。我们六男一女到达613房间后,李涛说让师建军打电话借钱,师建军打了好几个电话后给我们说:“我老表说等半个小时给我送过来10000元钱.”王益民感觉深更半夜的不会这么轻松就有人说给送过来10000元钱,这时师建军的电话又响了对方自称派出所的,并问师建军有没有人打他、用不用报案这类话语。挂断电话后,李涛提议说让师建军打20000元钱欠条,这时夏海龙说让师建军三天把20000元还了,要不就还要追加10000元利息,后来我下到一楼收银台要了3份6张账单打印纸,还从豫RT1817出租车上拿了印泥和蓝色圆珠笔。我回到613房间后,让师建军趴在茶机上听着夏海龙的口述分别写了两张共计30000元的欠条。后来我害怕派出所来抓我们,我、师建军、王益民先下楼到宾馆门口看有没有警车什么的,我们三人就开着豫RT0292在百里奚隧道附近沿着百里奚路来回转了两圈看没有人跟踪我们,我就给张玉吉联系让他们到车站北路加气站对面集合。大约过了10分钟后张玉吉开着豫RT1817载着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的女友来到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我就开着豫RT1817载着王益民及女友去加气站加气,加完气后我看一辆车坐不下就让王益民及女友先打的离开了,然后我们就把豫RT0292车停在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我提议说咱们去热电厂附近转转,我、张玉吉、夏海龙、师建军、李涛(当时我开着车,张玉吉在副驾驶上坐着,夏海龙和李涛把师建军夹在中间坐在后排座上)就开着豫RT1817出租车到热电厂附近的小麦地旁边,当时天已经亮了,我们问师建军是不是报警了,师建军说没有报警,我们感觉师建军说的是假话,我和张玉吉就用腿踹了师建军几脚,夏海龙和李涛看到我和张玉吉打师建军就也上来开始打师建军,我们四人都是用脚踹和拳头打师建军的。然后我说让师建军快点把钱给凑凑还给我,张玉吉说晚上十点之前给我们准备5000—10000元钱,师建军说我尽最大努力给你们安排,我们五人就上了车沿着原路回到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我让师建军下车并把豫RT0292出租车钥匙还给师建军,随后我们四人开车就走了。

(2)被告人张玉吉的供述:

2012年4月1日21时左右,我在工农路夜市摊上上班,我接到徐向军的电话说他想问胖娃要债,可胖娃不接电话,徐向军让我联系李涛再找几个人准备打胖娃。然后我就联系李涛说了这事并让他联系别人,李涛也同意。打了电话一个小时左右徐向军开豫RT1817出租车到夜市摊接着我,他说李涛在独山大道“美美氧吧”KTV唱歌,于是我们就去了“美美氧吧”KTV,在KTV我们见到了李涛、海龙及一对情侣。徐向军通过别人了解到胖娃经常去七里园一个宾馆和武侯路一个宾馆打麻将。然后徐向军开着出租车拉着我、李涛、海龙及那对情侣先到七里园那个宾馆,是徐向军领着去的那个宾馆,我现在记不起来那个宾馆的名字。到了那个宾馆之后没有发现胖娃在那个宾馆打牌,然后我们六人又去武侯路那个宾馆,我也记不清武侯路那个宾馆的名字了,到了武侯路那个宾馆之后。徐向军说他看见师建军的出租车豫RT0292在宾馆楼下停,徐向军让我、海龙及那对情侣先上楼听听有没有打麻将的声音,最后我们听到322房间有打牌的,然后我们下去将这个情况告诉徐向军。我们六人在三楼走廊里碰到从322房间出来取钱的张三,张三告诉徐向军胖娃在里面打牌。然后我们又下楼,先让张三先上楼进房间,过有十多分钟徐向军、我、李涛、海龙和另外那个男子上楼到322房间门口,敲门后没有人开门,李涛用脚踹开房间门,我们一起冲到房间直接开始打胖娃,和胖娃一起打牌的三个男子站在位子上也没有动。我也用巴掌打了胖娃后背一下,徐向军、李涛、海龙和另外那个男子也对师建军拳打脚踢。打有两分钟左右,我也不知道是李涛还是海龙说将师建军带走出去说事。然后我们五个人连推带拉硬将师建军推到楼下的出租车上,徐向军说让我开他的出租车拉着那对情侣,徐向军和李涛、海龙开着师建军的豫RT0292出租车拉着师建军,徐向军开着豫RT0292出租车在前,我们在后,然后南阳飞机场方向去,最后一直到一片树林里停了下来。到树林之后,徐向军和李涛、海龙将师建军拉下车带到树林里,然后徐向军和李涛、海龙对着师建军拳打脚踢打了起来,打有一两分钟李涛让师建军将皮带解下来,徐向军、李涛、海龙轮流用皮带打师建军的后背,徐向军问师建军为什么不接电话,师建军说没钱,徐向军问师建军怎么办,师建军说让徐向军再给几天时间,徐向军说到宾馆给他写个欠条及还款日期。然后我们还是按来时的样子分两辆车到了防爆口东边一点的一个银行,我也记不清是什么银行了,当时我的车拉着那对情侣离银行比较远,徐向军开的车里面有人下去到银行取钱,我估计是师建军说有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给徐向军,最后取出来多少钱、是否取出来钱我也不清楚,最后我们又开车去了百里奚的“三江”宾馆。徐向军和李涛、海龙在打师建军时我在旁边站,我始终没有动手打师建军,我车上的那个男子只是上前踢了师建军一脚。我们到“三江”宾馆之后进6楼一个房间,我记不清房间号了,到房间后徐向军让师建军打电话借钱,后又让师建军写欠条,由于房间里没有笔和纸。徐向军一个人下楼到吧台取笔和纸,上来后徐向军、李涛、海龙让师建军写欠条,写了一次后海龙说用的纸不行,徐向军又下楼拿纸,师建军又按徐向军、李涛、海龙的要求将欠条写好,欠条大致内容是三天内还清2万元钱。师建军说明天先还5000元,写好欠条后师建军接了个电话,李涛让师建军将手机手机开的免提,接通电话后师建军问是谁,对方说是公安局的。公安局问师建军在哪里,师建军说了位置,挂电话后李涛说这里不安全让换地方。出“三江”宾馆之后那对情侣离开了,然后我自己开着徐向军的出租车跟着他们到了信臣路北边一片麦地里。在“三江”宾馆我们都没有打师建军。我们到信臣路北边那片麦地里之后徐向军、李涛、海龙将师建军拉到麦地里打他,好像是说因为师建军不老实又找人冒充公安局的,在麦地里徐向军、李涛、海龙和我又对师建军拳打脚踢打了一顿,打了一两分钟左右我们又将师建军拉上车,到车站北路刘庄市场附近时李涛说让师建军开着他的车回去,晚上再给他联系,师建军开着他的车走后,我们四个人就各回各家了。然后到今天晚上21时多,徐向军开着他的出租车又到工农路的夜市摊找到我说去文化宫,徐向军说李涛他们在文化宫等着我们,说是师建军先送过来4000元钱。我和徐向军到文化宫之后在文化宫里边路口见到李涛和海龙,在路边等有四五分钟,徐向军接到师建军的电话说到路口了,我们四人就到路口见师建军,见到师建军后正在和师建军说话时民警过来了,将我、徐向军、海龙抓住了,李涛没有被抓住跑了。我们从武侯路那个宾馆将师建军带上车时大约就是凌晨1时左右。我们最后在车站北路刘庄市场让师建军离开时大约是凌晨6时左右。徐向军让你帮忙找师建军要账时也没有明说,但我知道要过来账后徐向军也不会亏待我们,事成之后徐向军会给我们一些好处费。但最后也没有从师建军处要来钱,我们也没有分到钱。

(3)被告人李涛的供述:

我今天来投案,2013年4月1日晚我和夏海龙、徐向军、张玉吉、王益民及其女友到市区武侯路一个宾馆将一个师建军带走要债。我不认识豫RT0292出租车司机,4月1日那天晚上我才知道他外号叫师建军,是豫RT0292出租车司机,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较胖,短发,家住在南阳市百里奚村椿树井村。2013年4月1日22时许,我和夏海龙在独山大道一夜市摊吃饭,这时张玉吉电话联系我让我到美美氧吧唱歌,当晚我们本来准备联系王益民也到美美氧吧唱歌,随后我就联系王益民让他到美美氧吧。后来我和夏海龙、王益民及其女友先后到美美氧吧KTVB50房间,到房间,我就见到张玉吉和徐向军在一起,后来徐向军和张玉吉、夏海龙、我商量让我们帮他找个人要帐。徐向军还说要完帐,让我们吃吃饭,再安排点。接着徐向军联系得知那个师建军经常在七里园一宾馆和武侯路一宾馆打牌,随后我们五人坐着徐向军驾驶的豫RT1817出租车离开美美氧吧KTV,前往七里园寻找。4月2日凌晨徐向军开着豫RT1817出租车载着张玉吉、夏海龙、我、王益民及其女友先到新港商务宾馆,没见师建军,后来到武侯路的今日易居酒店,徐向军让张玉吉、夏海龙、王益民等四人先上楼找师建军,后来得知是房间322.随后我们五男一女一起来到了322房间。到房间门口后我用脚将322房间的门撞开的,随后我们五男一女都进了322房间。进入322房间后徐向军进了房间顺手从地上捡起别人的不锈钢水杯砸向师建军的头部,又向师建军的身上踹了几脚。我和夏海龙都是用拳头打师建军的头部。张玉吉、王益民也打了,但怎么打师建军的我没有看清楚。我们在322房间待有几分钟的时间,后来我提议说:“把师建军拉到偏僻的地方,凉快凉快去,咱们去盆窑吧!”后来徐向军驾驶师建军的豫RT0292出租车载着师建军、夏海龙和我,师建军被我和夏海龙夹在后排座椅的中间位置。张玉吉驾驶豫RT1817出租车载着王益民及其女友。我们过光武大桥到狮子村强营二渠西边一树林旁边,我和夏海龙将师建军拉到一树林边,我们问师建军身上有多少钱?师建军称有两三千元,还自称中国银行卡中有1000余元,他将身上的一千零五十元和中国银行卡掏出来,并将一千零五十元交给了夏海龙,后来徐向军、张玉吉、夏海龙和我就开始对师建军进行拳打脚踢,徐向军和张玉吉让师建军脱了外套后,我、徐向军、夏海龙和张玉吉先后用师建军的皮带抽打师建军的背部。后来听到附近有狗叫的声音我们害怕,徐向军和张玉吉交换车上人员后到防爆口的中国银行。夏海龙和师建军就下车来到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去取了1000元钱,这个过程我不知道是他们两人谁输的密码取得钱。后来他们两人上车后,我们就到南阳市中心医院附近一个24小时便利店,我给了徐向军一张50元的钱让他去买了三盒10元的红塔山烟和一些香肠。买完东西后,我们沿着建设路、百里奚路到达百里奚陶瓷市场对面的三江商务宾馆,我和师建军、夏海龙就下车进了三江商务宾馆开了613房间,然后给我打电话说在613房间,徐向军、张玉吉、王益民及女友就一起到了613房间。我们六男一女到达613房间后,有人说让师建军打电话借钱,师建军打了好几个电话后给我们说:“我老表说等半个小时给我送过来10000元钱.”王益民感觉深更半夜的不会这么轻松就有人说给送过来10000元钱,这时师建军的电话又响了对方自称派出所的,并问师建军有没有人打他、用不用报案这类话语。挂断电话后,我们提议说让师建军打20000元钱欠条,这时夏海龙说让师建军三天把20000元还了,要不就还要追加10000元利息,后来徐向军下到一楼收银台要了3份6张账单打印纸,还拿了印泥和蓝色圆珠笔。又回到613房间后,让师建军趴在茶机上听着夏海龙的口述分别写了两张共30000元的欠条。后来徐向军、师建军和王益民先下楼到宾馆门口看有没有警车什么的,后来张玉吉开着豫RT1817载着我、夏海龙、王益民的女友来到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加气,加完气后徐向军就让王益民及女友先打的离开了,然后我们就把豫RT0292车停在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徐向军提议说去热电厂附近转转,当时徐向军开着豫RT1817出租车,张玉吉在副驾驶上坐着,夏海龙和我把师建军夹在中间坐在后排座上一直到热电厂附近的小麦地旁边,当时天已经亮了,我们问师建军是不是报警了,师建军说没有报警,我们感觉师建军说的是假话,徐向军和张玉吉用腿踹了师建军几脚,夏海龙和我也上来开始打师建军,我们四人都是用脚踹和拳头打师建军的。然后徐向军说让师建军快点把钱给凑凑,张玉吉说晚上十点之前给我们准备5000—10000元钱,师建军说尽最大努力给我们安排,我们五人就上了车沿着原路回到车站北路21小附近的加气站,徐向军让师建军下车并把豫RT0292出租车钥匙还给师建军,随后我们四人开车就走了。4月2日白天我和师建军没有联系。当天晚上21时左右徐向军、张玉吉先后给我打电话说到人民路文化宫旁边的流金岁月门口那师建军准备还钱。当时我和夏海龙就在附近吃饭。后来我们四人很快在文化宫见面。徐向军、夏海龙、张玉吉和我一起来到流金岁月门口和师建军见面。后来徐向军、夏海龙、张玉吉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我跑了。我们在武侯路今日易居酒店322房间殴打师建军时还有和师建军一起打麻将的三个人都在现场,我都不熟悉。322房间的血迹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师建军给我们打的那个20000元的借条是在徐向军处保管,另一张是在夏海龙身上的。我们在三江商务酒店613房间没有对师建军动手。我们从师建军身上拿走的1050元钱,先在夏海龙手里,当时我将钱拿在手里,其中有50元钱我们在4月2日凌晨南阳市中心医院附近的便利店里边买了烟和香肠。另外在中国银行ATM机取的1000元在夏海龙手里,后来我的那些钱花了。

(4)被告人夏海龙的供述:

2013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我和李涛在一起,李涛跟我说他一个朋友喊着一起去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旁边的美美氧吧KTV玩。于是我就跟他一起去了美美氧吧KTV的B50房间,张玉吉、王益民、王益民的女朋友平平、徐向军、另外还有三个女孩我不认识(这三个女孩是李涛的朋友)也去了美美氧吧KTV的B50房间,李涛向我介绍了徐向军和张玉吉。在喝酒、唱歌的过程中,徐向军对我和李涛两个人说起了一个师建军欠了他两万元钱,现在联系不上那个师建军了,师建军是个轿的司机。徐向军当着我们的面拨了那个师建军的电话,结果电话提示无法接通。后来徐向军让平平用自己的手机冒充自己是打出租车的,给师建军打电话,结果师建军接了电话,电话中师建军说他在打牌。徐向军说师建军只要是在打牌,我就能联系着他(师建军)在哪儿,后来徐向军打听出来师建军是在武侯路一个叫今日易居的宾馆里打牌。徐向军让我、李涛、张玉吉、王益民帮他去要钱,让我们跟着他一起找到师建军,如果师建军没有钱,就让师建军给他打个借条。我、李涛、张玉吉、王益民及其女友平平(她是跟着我们一块去玩的)、徐向军六个人坐着徐向军的出租车就到了武侯路,我们到今日易居的宾馆的门前大约是2013年4月2日凌晨三点左右,徐向军指着停在门前的一辆出租车说:“他(师建军)的车在这儿哩,车号是292”。除了平平之外,我们五个男的都进了今日易居宾馆,我们逐个房间听,听哪个房间有打牌的声音。后来我们在三楼的322房间门外听到里边有人打牌,当时我们不敢确定师建军在不在里面,正好在这个时候有一个人从322房间出来,徐向军认识这个人,徐向军问这个人师建军是不是在里边?这个人说在,并说自己钱输完了是出去取钱的。我们五个人就在322房间门外等,等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这个人取完钱又进了322房间,我们没有跟进去。又过了有个十几分钟的样子,我们敲门让开门,里面没人开门,喊有一两分钟的样子,还没人开门,李涛恼了,一脚把那个房间的门踹开了。我们五个人进了322房间,当时有四个人在打麻将,徐向军走到一个师建军跟前,用巴掌照师建军脸上打了三四耳光,又用脚照师建军后背肩部位置踹了两三脚;徐向军打师建军的同时,徐向军问师建军为啥不接电话?师建军也不敢吭声。我们知道这个师建军就是欠徐向军钱的师建军,之后我们五个人对着另外三个和师建军一起打牌的人说:“这不关你们的事,你们该干啥干啥”,我们五个人都说这话了,那三个人也没吭声。我当时挺气愤,就往师建军脸上打了两巴掌,又照师建军屁股上踹了两脚;李涛、王益民、张玉吉三个人也动手打了师建军。都是对师建军拳打脚踢的。具体打在师建军哪儿我也说不上来,因为当时比较乱。我们打有一分钟的样子,张玉吉或是李涛(具体是谁我说不上来了)说:“走,把人带走。”于是我们五个人就带着师建军一起下楼了,徐向军开着师建军的出租车拉着我、师建军、李涛;我、师建军、李涛三个人坐在出租车后排座,我和李涛坐在出租车两边,师建军坐在我们俩中间,之所以让师建军坐中间就是怕师建军跑了。张玉吉开着徐向军的出租车拉着王益民和平平。徐向军开车走在前边,张玉吉开车跟在后边。我和李涛、徐向军商量去哪儿?我当时是提议去盆窑那边的河边,徐向军说中。因为我对南阳也不太熟,徐向军开着车一直走,走到城郊一个小树林旁,徐向军把车停了下来,张玉吉跟在后面也停了车。我、李涛、张玉吉、徐向军四个人把师建军拉下车,拉到小树林里,徐向军问师建军:“为啥不接电话,找你找不到”,师建军求情说:“这两天没钱,有钱了就给你”,徐向军很生气,就开始对师建军拳打脚踢,我、李涛、张玉吉三个人也对师建军拳打脚踢,基本上都打在师建军背部。打着打着,李涛让师建军把自己皮带抽掉,师建军把皮带抽了递给李涛,李涛拿着师建军的皮带照师建军背上打开了,李涛一共抽了师建军背部七八皮带;徐向军夺过李涛手里的皮带照师建军背部抽了三四皮带;我又从徐向军手里要过皮带,照师建军背部抽了两皮带。之后我们就住手了,我们问师建军钱咋办?师建军说身上有一千块钱先给徐向军,自己卡上还有一千块钱,一会儿取了给徐向军。接着师建军把身上的一千块钱现金掏出来递给了李涛。之后张玉吉开着师建军的出租车拉着我、师建军、李涛,我和李涛还是把师建军夹在后排座中间,目的还是怕师建军逃跑;徐向军开着他的出租车拉着王益民和平平;我们就回市里边找自动取款机让师建军取钱。在小树林这个地方,王益民和平平一直坐在出租车上没下来。我们到光武路和仲景路交叉口附近一个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我跟着师建军到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师建军把一千块钱取出来给了我。之后我和师建军就回到了出租车上。在出租车上,我和张玉吉、李涛商量去宾馆开个房间,我提议去百里奚附近,张玉吉说百里奚附近有个三江宾馆,于是张玉吉开车拉着我们走在前面,徐向前开车拉着王益民和平平走在后面,到百里奚的三江宾馆门前,李涛去开的房间,于是我们六个人就带着师建军去了李涛开的房间。李涛在三江宾馆开的房间号我当时没在意,只记得是六楼的一个房间。到房间后,我们没有再打师建军,开始让师建军写欠条,师建军趴在桌子上写了两张欠条,欠条上的详细内容我说不上来,大致是一张上写:师建军欠徐向军两万元本金;另外一张上写:师建军欠徐向军一万元。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个师建军叫师建军。听徐向军说的是师建军在赌场上输了钱,就向徐向军借了钱。在赌场上借钱有个规矩,一万元钱借三天,这三天的利息是五百元钱。而师建军借了徐向军两万一千元,借有将近二十天了,算下来利息有一万多元。所以让师建军一共打了三万元的借条。当时我们给师建军说:“如果他把那两万元本金在4月5日前还清,利息的一万元就不用还了”。所以我们让师建军打了两张借条,一张显示师建军借徐向军两万元,别一张显示师建军借徐向军一万元。之后我们让师建军给他朋友打电话借钱,结果他没借到钱。师建军说他在4月2日下午能借个四五千块钱,借到后就还徐向军的钱。到了4月2日凌晨五点多钟,我们想着让师建军回去借钱,于是我们出了宾馆,出宾馆后王益民和平平就回家了。徐向军开着他自己的出租车拉着我、李涛、师建军,我和李涛还是把师建军夹在中间坐在车的后排座上;张玉吉开着师建军的出租车,后来因为师建军的出租车油不够,就停在了一个十字路口旁,张玉吉也坐上了徐向军车的副驾驶座上,徐向军把车开到一个麦地旁,这个地方具体在哪儿我不知道,因为我对南阳不是很熟。下车后,我们还是问师建军能还多少钱?师建军说他能还五千块到一万块钱之间。之后我们把师建军的车钥匙给了师建军,让师建军开车走了。我听李涛说徐向军说如果我们帮他把钱要过来,会给李涛和我两个人一共四五千块钱作为报酬。具体会不会给张玉吉和王益民报酬我不知道。4月2日晚上九点多钟的样子,师建军打电话给徐向军说还钱,我、张玉吉、李涛、徐向军四个人就准备来拿钱,约好在文化宫见,结果,我们四个人到文化宫附近时,我、徐向军、张玉吉三个人被你们民警抓住了,李涛跑了。

(5)被告人王益民的供述:

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13年4月1日晚我和夏海龙、李涛、平平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到南阳市武侯路一个宾馆将一个胖男子带走要债。这个胖男子欠的是我们这边我不认识的一个男子,他有20岁左右,身高1米7多,瘦。我不知道他的名字。2013年4月1日晚23时左右,李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独山大道的“美美氧吧”KTV唱歌,然后我就直接去了“美美氧吧”KTV。到“美美氧吧”KTV李涛所在的房间后我见房间里除李涛外还有夏海龙及另外两个一胖一瘦的男子、三个女孩在房间唱歌,然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唱歌喝酒,喝酒过程中我的一个朋友平平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美美氧吧”KTV,凌晨0时多平平也过来了。玩到凌晨接近两点左右,那三个女孩已经走了,剩下我和夏海龙、李涛、平平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共六人。我们从KTV离开下楼时那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中有点瘦的男子说让我们和他一起去找人,说对方欠他的钱,我也同意。然后我们六个人坐这个瘦男子所开的轿的豫RT1817一起去找人,瘦男子打电话打听到消息说欠债的男子在打麻将,他要么在七里园一个宾馆里,要么在武侯路一个宾馆里,我也忘记当时他说的这两个宾馆的名字了。我们先到七里园那个宾馆,瘦男子说欠债的男子所开的轿的不在宾馆门口停,人应该不在这个宾馆。接着我们去了武侯路那个宾馆,到那个宾馆门前瘦男子就发现欠钱的男子所开的轿的在门口停,我不认识的那两个男子中稍胖的男子让我、夏海龙和他一起上楼去找欠钱的男子在哪个房间打麻将。我们三人到三楼322房间门口听到里面有打牌声,然后又从322房间出来一个男子说打牌没钱了出去拿钱,这个人和稍胖的男子认识,然后确定欠债的男子就在322房间内打牌。之后我们就下楼给瘦男子说,从房间里出来的男子和瘦男子也认识,说了一会话后从房间里出来的男子先上楼了。然后我和夏海龙、李涛及这两个男子一起上楼到322房间门口,稍胖的男子敲门里边没人开,然后我也忘记是谁把322房间门用脚踹开了,踹开门后我们都进到房间,瘦男子指着正在打牌的一个胖男子说就是他。然后就开始打了起来,李涛、夏海龙及那两个男子拳打脚踢的打欠债的男子,夏海龙及瘦男子说让胖男子出去商量欠账的事。胖男子就跟着我们下楼,我和稍胖的男子及平平坐欠债的胖男子的轿的,由我们这边的稍胖的男子开车拉着我和平平,夏海龙、李涛及瘦男子和欠钱的男子坐瘦男子的轿的,我们两辆车从宾馆那里走。最后瘦男子的车将我们带到老白河桥那边白河南一个小树林里。晚上我也分不清小树林的位置。到小树林之后,瘦男子他们将欠债的男子从车上带下来到小树林里,我和平平在车上没有下车,夏海龙、李涛及那两个男子将欠债的男子带到小树林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左右,他们从小树林出来了。然后还是和之前来时坐车一样,我们两辆车到了防爆口附近一个银行处停了下来,我们车上的稍胖的男子和我、平平都没有下车,夏海龙和欠债的男子下车去银行自助ATM机上取钱,夏海龙和欠债的男子下车去银行自助ATM机上我也不知道他俩取钱做什么,也不知道是取谁的钱。取过钱之后瘦男子的车带路我们一起又到了百里奚的“三江”宾馆 。到“三江”宾馆后瘦男子他们开了一个房间,我记不清房间号了。到房间后,瘦男子让欠债的男子打欠条,房间里没有合适的纸,瘦男子下楼到吧台上拿纸,然后夏海龙口述,欠债的男子按夏海龙口述的东西写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具体内容我也没有看。大致内容好像是4月6号之前把钱还完,要不然再还一万元钱的利息。利息的事又写了一张条。接着瘦男子他们让欠债的男子打电话借钱,欠债的男子和他老表打电话要钱,也没有要来钱。然后欠债男子的手机响了,对方说是公安局的,对方问欠债男子是否挨打具体位置等内容。打完电话后我们怕警察找过来,我们又退掉房间,还是按原来的坐车方法去了车站北路二十一小旁边,瘦男子的车需要加气。然后瘦男子开着车拉着我和平平去二十一小对面加气 ,到气站后瘦男子去给车加气,我和平平就下车拦轿的各回各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到武侯路那个宾馆后,李涛、夏海龙及那两个男子拳打脚踢的打欠债的男子,我始终没有动手,我在旁边站,我也没有想到他们要债会动手打人。夏海龙及瘦男子说让胖男子出去商量欠账的事,欠债男子刚挨过打,看着我们这边人多,也就跟着我们离开房间坐到瘦男子的车上了。我们大约是凌晨2时左右将欠债的男子从宾馆带走的。

2、被害人师建军陈述:

我昨天晚上跑出租车,到半夜的时候没什么生意就约几个司机一块到武侯路的“今日宜居”开房打牌,我开的房间是322房,打牌的人有我兄弟师XX、张X(豫R0711司机)、豫R0837的司机(不知道名字)和我共四个人。我们是凌晨0点30分左右到宾馆开始打麻将,一直到凌晨2点40分左右,突然有人敲门,我们没开,门就被从外面撞开了。进来几个人二话不说就开始打我,拿着茶杯往我头上摔,对我拳打脚踢的,我抱着头也不敢动。打我的这些人有2个人我认识,一个叫徐向军,是豫R1817出租车司机,一个叫张玉吉,还有三个我不认识。他们打我是因为半个月前我和徐向军他们打牌,身上带的7000多元输完,还欠了徐向军两万元,由于我怀疑他们合伙骗我,所以之后徐向军找我要钱时我就说明了不认这个账也就为这徐向军才找我的。我不知道徐向军他们时怎么知道我在“今日宜居”的,可能是张X给他们报的信。后来他们打我打了一会之后,就把我架上下楼,到外面,徐向军开着我的出租车,让我坐到后排,两个男的坐我旁边,张玉吉开着徐向军的出租车,把我拉到光武大桥东边一个树林里,到那后徐向军让我还钱,我说没钱,他们就搜我身上,把我的一千多元现金拿走了还说就这一千多,打发叫花子哩就又开始打我,徐向军和在车上坐我两边的那两个男的打的,他们用手打用脚踢,还把皮带抽了往我身上打。当时现场有5男1女,有徐向军、张玉吉、坐我两边的男的,其中一个听他们喊龙哥和一个女的。在小树林他们打我有一二十分钟的样子,徐向军让我取卡上的钱,我们就到防爆路口东南角中国银行的取款机上取了1000元,接着他们就带着我到百里奚附近的三江宾馆用我身份证开个房间(613房),到屋后他们让我打电话借钱,我打了几个由于是凌晨,有些关机,有些不接,他们看不行就逼着我写了借条,写了一张两万和一张一万的借条。之后他们又逼我打电话找钱,我给老表们打电话时都问我在呢,他们不让说,一直到早上5点多,他们把我带上坐我的出租车到信臣路北边麦地里。这时徐向军、张玉吉、龙哥和另一个娃在那又把我打一顿,让我说今天能借来多少钱,我没办法就说能借到五千至一万元。这之后他们把我拉到张衡路与车站路口,我的出租车在路边放着,徐向军把钥匙给我,他们就走了,我就赶紧到派出所报案了。我和徐向军没有其他别的经济纠纷,我现在头上有几个疙瘩,背上被打得青紫,现在头上、背上、手上、屁股都疼。4月2日下午三点多徐向军给我打电话问我准备多少钱了,我说正在尽力准备。到下午6点多又问我,我说准备了三四千了,他说太少,到晚上9点多又联系我说四千就四千,让我到人民路文化宫口处见他,我就把这个情况向派出所反映了,后来派出所就去把徐向东、张玉吉和龙哥抓住了,另外一个跑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X证言:

我叫张X,小名张三,我开的出租车号为豫RT0711,车老板叫蔡峰,我是给他开车的,主要是晚上开车。2013年4月1日晚上我正在跑车,夜里12点多豫RT0292的司机师建军给我打电话,喊我到武侯路“今日宜居”宾馆322房间打牌。我就过去了,到房间见师建军和另一个男的在那儿,那男的是和师建军开一个车的司机,过有十分钟左右,豫RT0837的司机也到了,我们四个人就开始打麻将,推倒胡,五十、一百元,豫RT0837的司机说带钱少,对准他是二十、四十元,来有不到两个小时的样子,我输了五百多元,师建军和那个司机赢了。我们玩有不到两个小时,我出来到车上拿钱,刚出来见门口站个男的,我开门他还往里面看。我问他干啥。他也不说。我下楼他也跟着下楼。走到二楼楼梯那儿,有三个男的在那儿站着,其中一个叫张玉吉,以前是开出租车的,还有一个是豫RT1817的司机,另外一个不认识。张玉吉见我喊三哥,问我和谁在这儿打牌。我说有师建军、837司机、还有一个不认识。因为我知道师建军欠他们钱,看他们来三四个人,就劝他们说:要钱就要钱,可别胡来。然后我就上楼进房间了。又打有两牌的样子,外面有人敲门,喊开门。我给师建军说好像是张玉吉的声音,开不开。正说着外面又大声喊让开门,接着门就被撞开了。张玉吉他们几个人就进去了,啥也不说就开始打师建军。都是用手、脚打,朝师建军头上、身上打,桌子上有个茶杯不知道谁拿着打的,茶杯都打扁了。进去有四、五个人的样子,具体我也没注意。他们一进去就乱打起来,我还在说张玉吉和1817的司机,不让他们打。打了一会儿,他们说带走。就把师建军拉上走了。我们在那儿议论了一会儿,就也都走了。后来到早上七点左右,我开着车走到麒麟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时,我往北,碰见师建军开着他的车往南,当时师建军好像是一个人。他没看见我,也没停车,我就给他打电话,问他昨晚头上是不是打流血了,师建军说没有。别的也没说什么了。我也就回家了。张玉吉他们到宾馆前也没有和我联系过,师建军被带走后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师建军欠张玉吉他们的钱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是以前听别的出租车司机说的。                                  

(2)证人师XX证言:

2013年4月2日凌晨我在南阳市武侯路今日宜居宾馆322房间和我哥师建军,还有豫RT0711出租车司机,还有豫RT0837出租车司机,这二个人我名字都叫不上来一起在打麻将(推倒胡,点炮一次五元,自摸十元)。当时我面朝南,我哥面朝北,豫RT0711出租车司机面朝西,豫RT0837出租车司机面朝东。我赢了几十块钱,豫RT0711出租车司机和豫RT0837出租车司机都输了,我哥也赢了,具体输赢多少不知道。我们没玩多大一会就有人冲进去了,打我哥并把我哥架走了。那天我哥给我打电话说没事打麻将,三缺一,我就去了。我们正在打麻将中间,有人敲门,我们问,敲门人说是派出所的,让开门,我们不开门。门就被撞开了,进来五个人,指着我哥说就是他,其中三人就上去打我哥。其中一人拿我们喝茶的不锈钢茶杯往我哥头上砸,没见血,其中另外二个是拳打脚踢,还有二个在边上站着,对我们说没你们事,都站着别动。我们几人就没动。打有六七分钟,其中一个人说走拉走,就把我哥架走了。这五个人我不认识,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娃。没啥特别特征。当时也乱,没注意。他们把我哥架走后我们三个害怕,在房间待一二十分钟,看哪些人走完,我们才下去,然后分开,我打110报警了。他们为啥打我哥我不知道,他们啥也没说,撞门进去就开始打。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2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明师建军的伤情系轻微伤。

4、书证

(1)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证明  

证明被告人徐向军200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调解协议

证明2013年4月19日,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师建军达成和解。

(4)被告人徐向军逼迫师建军所打欠条

(5)抓获经过  

证明2013年4月2日21时许,民警在南阳市人民路将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夏海龙抓获。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涛、王益民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向军、张玉吉、李涛、夏海龙、王益民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向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涛、王益民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玉吉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张玉吉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协作,并非起次要与辅助作用,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手段、致人伤害的结果、投案自首、认罪态度、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向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向军的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玉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玉吉的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李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夏海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益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曾    江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治 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