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殿生合同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13:53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01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殿生,男,1958年6月3日生,汉族,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1年3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用,男,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殿生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殿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殿生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后被告人冯殿生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2)长刑初字第005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审。2013年8月21日上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吕书亮、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殿生及辩护人刘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12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冯殿生冒充其原合伙人张广泉,谎称受“哈药集团”委托,收购医药用品溶菌酶,以提供原材料、技术和回收产品为名在长葛市同张水央签订两次协议。协议签订以后,被告人冯殿生指使王金华化名王新华(另案处理)到张水央设在长葛市区、许昌、汝州等地的厂里充当技术员。在提供给张水央原材料、技术,并依据合同回收部分产品后,取得张水央等人的信任,让张水央等人收购原材料,骗取货款1677580元。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殿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殿生自我辩护称:我没有冒用张广泉名义实施诈骗,我是无罪的,希望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冯殿生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冯殿生与张明周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冯殿生不构成刑事犯罪。 经审理查明:长葛市源康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央)于2007年开始加工生产溶菌酶,由于技术不过关,溶菌酶产品始终不合格,张水央、张明周父子通过他人提供信息了解到山东聊城张广(张广泉)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求购溶菌酶的信息,张水央、张明周父子遂按信息电话与张广泉(原与被告人冯殿生合伙生产溶菌酶,此时两人已散伙,张广泉已离开被告人冯殿生外出打工)取得联系,被告人冯殿生接电话后冒用张广泉名义谎称受“哈药集团”全权委托,收购医药用品溶菌酶,被告人冯殿生与张水央协商后,被告人冯殿生以“张广泉”名义与张水央在2007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由张广泉(冯殿生)为张水央一方提供技术、以每公斤3600元的价格回收合格产品。后冯殿生向张水央提供原材料,指派王金华使用假名(王新华)到长葛张水央处负责技术指导,并现款回收了张水央生产的成品溶菌酶。张水央认为有利润可赚,被告人冯殿生再次用“张广泉”名义和张水央在2008年4月签订《产购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张广泉(冯殿生)向张水央代表的河南省长葛市源康蛋品有限公司以成本价提供生产溶菌酶所需树脂及原辅材料(费用由张水央一方承担现款现货,不赊不欠),每年回收张水央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溶菌酶产品12吨(月收购1吨),产品小样由张广泉(冯殿生)一方实施化验,如遇纠纷由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解决。《产购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张水央之子张明周为扩大再生产,又分别与杜欣汉、文凤琴、路根松、袁中民、李伟民、郭常元等人签订合作(合伙)协议生产溶菌酶,陆续多次让张广泉(冯殿生)从山东聊城采购生产溶菌酶所需的激活酶、活力剂、724树脂、纱布等原材料,并分多次从银行向张广泉(冯殿生)汇款合计1427580元【不含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张水央于2007年12月27日欠张广泉(冯殿生)69800元,于2008年4月13日欠张广泉(冯殿生)32200元,郭常元代表的汝州市融海洗煤厂于2008年9月25日欠张广泉(冯殿生)20万元】,《产购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冯殿生收购张明周一方少量溶菌酶成品,其它均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收或拒付货款。2009年4月,张明周、张水央才得知“张广泉”真实身份是被告人冯殿生。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冯殿生将手机关机、换号,切断与张明周等人的联系,经辨认与张水央父子签订协议的“张广泉”即被告人冯殿生。 经查证:被告人冯殿生从批发商李剑处收购的溶菌酶产品原材料价格为724树脂(每桶25公斤)每公斤80—100元,激活酶每瓶(100克)200—220元,每瓶(500克)1000—1100元,活力剂每瓶(1000毫升)500—550元,每瓶(2000毫升)1000—1100元,销售给张明周等人的价格为:724树脂(每桶25公斤)4500元(合每公斤180元),激活酶每瓶(100克)500元,每瓶(500克)1000—1100元,活力剂每瓶(1000毫升)11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冯殿生家属已赔偿张明周损失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冯殿生供述: 2005年下半年,我和张广泉合伙生产溶菌酶,2007年,张广泉在网上还发布了求购溶菌酶的信息;2007年底,张水央他们看到了网上的信息,张水央多次和我联系并要求和我合作,一直到2007年12月底,张水央,李伟民,还有张水央本家的弟弟赶到聊城,在聊城市“光岳宾馆”我们见了面,经协商我们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大意是我提供技术,张水央生产产品,我负责回收合格产品,每公斤3600元。合作期限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0日。我和张水央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我是以“张广泉”名义签的字。张水央他们第一次和我在电话里联系就称呼我是张经理,以后一直这样称呼我,我一直也没有给他解释,所以就以“张广泉”的名义签了协议。后我让王金华到长葛市当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一个月我给他工资1500元,手机费,差旅费报销。王金华他就喊我叔,没有喊过我的名字。到2008年4月份以前,张水央一共从我处购买了13万元左右的原材料,卖给我了70公斤左右合格的溶菌酶,我给了他20多万元的货款。因为开始双方合作的很好,张水央他们为了以后更好的合作,就提出再签一份更为明确详细的协议,我也同意了,2008年4月份,张水央,李伟民,张明周等人赶到聊城市,在光岳宾馆,我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产品合作协议书》,我还是以“张广泉”的名义签的字。第二次协议签订以后,张明周陆续从我手中购买了130多万元的原材料,购料款都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然后在王金华的指导下生产溶菌酶,到2008年底,张明周往聊城给我送了三次产品,但大部分都不合格,我只收了他四、五公斤的合格产品,货款都给了张明周。三次送货的情况:大约是2008年7月底,张明周和马全山自己开车到聊城,给我送了30多公斤产品,合格的有四、五公斤,我收下了,给了他18000元左右;第二次是2008年8月份,张明周自己开车去的,带的有70多公斤货,我一化验,都不合格,就让他们都拉走了;又隔了五、六天,张明周自己开车到聊城,带了70多公斤货,化验仍然不合格,我没有收,让他带走了。张明周给我送的产品只有第一次收了四、五公斤,以后没再收过,2008年8月份以后,张明周还说给我送货,我明确的告诉他,他的产品质量不行,我不要了。但张明周一直和我联系,要求我回收他的产品,我不愿意收,就一直不给他见面。我和张水央签订协议,回收的产品是要卖给枣庄、上海、石家庄客户的。他们有时候需要的量大,有时候需要的量小,多的时候一次需要几百公斤,少的时候需要几十公斤。我没有同他们签订协议。我卖到许昌和汝州的原材料是从济南市工业南路化工市场购买的。是济南天茂树脂化工公司营业部卖给我的,该营业部的负责人叫李剑,原材料包括激活酶、活力剂、724树脂,树脂都是25公斤一桶的,每桶4500元,激活酶都是100克一瓶的,每瓶500元,有30瓶一件的,有20瓶一件的,送到许昌的是每件20瓶,送到汝州的是每件30瓶。活力剂每瓶1000毫升,每瓶1100元,每件12瓶,每件13200元,我卖给长葛市的价格都是这样的。2008年8月份以前,张水央、张明周等人从我手中购买了933580元,分别是2008年7月23日给我打款40万元,8月29日给我打款40万元,11月26日给我打款133580元,下余6万余元没有给我,也没有给我打手续。我没有往许昌送过其它生产用品。我往汝州一共送了694000元的原材料,汝州给我打了两笔款,一笔是25万元,一笔是24.4万元,下欠我20万元,给我打的有欠条。 二、证人证言 1、王金华证言: 我曾经跟冯殿生打工;2007年底,冯殿生带我到长葛负责技术,冯殿生说让我到河南别报真名,就说我的名字叫王新华,把他的名字说成张广泉,让我喊他张老板。明周送的产品冯殿生说检验了,是在聊城、济南检验的,具体情况我不十分清楚,合格的冯殿生收了,不合格的退回长葛。冯殿生收的溶菌酶他说都卖给哈药集团了,我在冯殿生办公室见到过一份哈药集团给他的一份委托书,大意是委托冯殿生生产、回收溶菌酶。2009年3、4月份,我发现冯殿生一直不付张明周货款,怕出事,就离开长葛,换掉手机。许昌市、汝州市生产的厂房我没有指导过盖,我不知道冯殿生去过没有,他也没有给我说过长葛市、许昌市、汝州市厂房不合格,要改造的事,也没给我说过让他们停止生产的事。张明周送给他的产品他说每次都化验了,都合格,都卖给哈药集团了。2008年10月底,我卖给张明周、路根松了60万元原材料,我从上海一个卖原材料的姓李的客户(现在联系不上了)买了一车原材料到聊城,我接车带到河南,分别卖给张明周、老城袁中民、路根松,我以王新华的名义给他们打的送货清单,一个是313800元,一个是10173元。我买的原材料包括树脂、激活酶、活力济,和冯殿生卖给张明周的价钱一样,我是按原价卖给张明周他们的。张明周都是送货前给我的货款,一共给了我57万元,路根松给的货款不够,还欠我了5万元。 2、马全山证言: 2008年天热时,张明周带我去山东聊城考察,在张广泉办公室,张广泉给我们出示一份委托书,当时还有蔡隧章、杜欣汉、李伟民、张明周等人在场。但内容不清楚。2008年11月,我和张明周开车往山东送55公斤产品,在光岳宾馆交货,当日回来时张广泉也回河南,说是来看厂,两天后我和明周开车送他回山东,又给他带走65公斤产品,也送到光岳宾馆,两次120公斤。他说化验后再付款。2009年春节,我和明周又去聊城,在“光岳宾馆”又给他50公斤产品,我和张明周在那等货款,后来他说50公斤中有15公斤是合格的,我们把不合格的拉回,均无手续。2009年3、4月份,我听张明周和杜欣汉说张广泉又从许昌的加工处拉走80多公斤产品。2009年4月,我和张明周找张广泉要账,他也承认欠200公斤的货款。溶菌酶张广泉说卖到哈药集团了,等哈药集团付款后就给付张明周货款;许昌、汝州的厂房张广泉去过,张广泉指导建的厂,老城的厂房他没去过。对于上述厂房的条件,张广泉没提出过异议(侦卷二P132)。2009年上半年,我们去山东聊城考察时,是张广泉给我们在“光岳宾馆”开的房间,我们曾去吧台询问是谁开的房间,吧台工作人员说是冯殿生开的房间,后来我们又投拍了张广泉的照片让吧台工作人员指认了一下,吧台工作人员说“张广泉”就是开房间的冯殿生。 3、路根松证言: 2008年7月,我、袁中民与张明周签订了一份加工协议,意思是我和袁中民改造厂房、投入设备、加工生产,张明周负责技术指导及包销产品。张明周说厂不用办证,就说是他公司的分厂且给我了他公司工商登记复印件。2008年10月,张明周带王新华送来价值323973元原材料,共生产62.43公斤成品。2009年3月9日,交给张明周3.23公斤,价值11680元,张明周说交给山东人了、未付货款。剩余产品现在在袁中民家冰柜保存。 4、袁中民证言: 2008年10月,张明周带王新华给我和路根松送来价值323973元原材料,共生产62.43公斤成品,余放在仓库。2009年3月9日交给张明周3.23公斤,价值11680元,他说交给山东人了,未付货款。我们加工溶菌酶是和张明周签订的协议,我们对张明周负责,和山东人没有联系。 5、杜欣汉证言: 2008年5月22日,我和我嫂子文风琴与张明周签订了合伙经营蛋品深加工,并成立了公司,张明周负责技术及包销产品。2008年8月7日,张明周领人拉去1095600元原材料,我尚欠6420元原材料款。加工310公斤成品。2009年初,张明周和山东姓张的老板来我公司拉走81公斤成品,剩余229公斤在我公司存放。2009年2月,我感觉到被骗了;2009年3月,我和张明周到聊城,张明周联系到张广泉,张广泉安排我们住在“光岳宾馆”,服务员说他叫冯殿生,联想到收款人也叫这名,感觉不对,又找他人问了一下,才知道这个“张广泉”真实姓名叫冯殿生。冯殿生每半个月到我公司指导,未对厂房合格性提出要求。2008年10月,我和张明周、马金山去“光岳宾馆”张广泉安排的房间,张广泉让我们看了他与哈药集团签的供货协议,内容是他供应哈药六厂溶菌酶。 6、张广泉证言: 我大约是2001年认识冯殿生的,2004年冬季,我开始做溶菌酶生意,自己生产,自己销售,但是技术不过关,做了两个月,就不想做了。冯殿生说他愿意做溶菌酶生意,让我给他当技术员,他给我开月1500元左右工资,我就同意了。当时他在陈口村租了两个院子,生产溶菌酶;冯殿生在河北另外请的有技术员,让河北的技术员再教我,和我一起学的还有一个人叫王金华,也是聊城人;河北技术员的名字我忘了;我因为有基础,学的快,有时也教王金华。到2005年底,我嫌工资太低就走了。我多次在网上发布过求购溶菌酶信息。这种信息是免费的。发布信息的事情和冯殿生说过。内容是求购溶菌酶,发布人是张广,发布信息时名字少打了一个字。去年我在街上碰到冯殿生,他说以前他以我的名字同河南人签了协议,正打官司,我因为2005年底就和他分开了,所以也没多问。你们让我看的可能就是冯殿生以我的名字和别人签订的协议,我不清楚冯殿生为啥以我的名义同别人签协议。在此之前,冯殿生没有给我说过这些情况。当时生产的溶菌酶由冯殿生负责销售,具体情况我不知道。2010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冯殿生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中午吃饭的时候,冯殿生说和我分开以后他以我的名义同河南人继续做溶菌酶生意,并且同河南人签订了协议,现在要打官司,他想让我给他写一份委托书,大意是做溶菌酶的一切债权债务都交给冯殿生处理,我就同意了;按照冯殿生的要求委托书的日期写在2006年初,冯殿生说这样对他有利。2011年3月15日,冯殿生之妻丁歌约我见面,丁歌说我以前给冯殿生写的委托书因为打官司需要公正效力高,处于帮忙我就同意了。到公证处后,律师让我写一份证明(主要内容是:2006年1月2日我向冯殿生出具的委托书是我书写的;冯殿生在2007年12月28日以我名义同张水央签订的协议书,因为我的委托书在前,是我同意冯殿生以我名义签订的;因在聊城市信息港做的关于溶菌酶宣传联系人是我,所以在2006年1月2日给冯殿生出具委托书。我不会写,我记不清楚是丁歌还是律师给我拿出写好的证明,律师说你照着炒一下就行了,我就照着吵了一边交给了律师。这份证明的内容是不真实的。,委托书实际是2010年写的,我根本不认识河南人,冯殿生和河南人签协议我根本部知道。 7、李剑证言: 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在济南市工业南路山东化工市场3排5号租房经营化工产品,门店的名字是:济南天茂树脂化工公司经营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08年年底就停业了。2008年以前冯殿生在我那里购买的产品较少,每年的购买量也就是20万元左右;2008年购买量较多,购买的次数不超过十次,最多的一次不超过20万元,少的也就是几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出了。2008年的购买量一共大约有120万元左右。每次都是他提前给我打电话,我先把产品给他准备好,他来拉产品的时候直接给我付现款,不存在预付定金的情况,也不赊欠。2008年8、9月份的时候,他让我给他开了一张收据,金额大约是九十多万元,我是把2008年以来他购买的货物加在一起开的总收据。我卖给他的具体价格是724树脂2008年的价格大概是一公斤80元到100元之间,每桶2000多元。724树脂每桶都是25公斤。激活酶分两种,一种是每瓶100克,200元到220元之间一瓶。另外一种是每瓶500克,1000元到1100元之间一瓶。活力剂也分两种,一种是每瓶1000毫升的,每瓶的价格500元元到550元之间。另一种是每瓶2000毫升的,每瓶的价格是1000元元到1100元之间。经辨认长葛市公安局提取的一桶树脂、一瓶激活酶、一瓶活力剂,辨认上述产品和我卖给冯殿生的产品是完全相同的。2009年以前冯殿生在济南购买这种原材料只从我手里购买,冯殿生曾经带过一个姓王的人来买过一、两次产品,我喊他小王,他也是聊城人,个头不高,大约30多岁,我记得2008年下半年他单独也来我处买过一次产品。那次他买了多少产品我实在记不清了。 三、被害人陈述 1、张明周陈述: 2007年下半年,张明周所经营的长葛市源康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张水央,经营范围是蛋制品、加工、销售)准备加工溶菌酶,当时公司找了技术员叫刘许岭,干了一段时间,技术不行,经刘许岭提供信息,通过互联网找到了张广泉的信息资料;经联系,张广泉可以提供生产溶菌酶的技术。张水央和张喜民(合伙人之一)即前住聊城实地考察,张广泉向其出示“哈药集团全权委托山东聊城张广泉收购溶菌酶”的委托书一份,上盖有哈药集团的公章。2007年12月28日张广泉与张水央在长葛签定协议书一份,由张广泉提供产品技术和原材料(742树脂、激活酶、酶活力剂等),并回收合格产品(溶菌酶),每公斤3600元。张水央接受产品技术和原材料并提供合格产品。2008年3月,张明周从张广泉处拉了约5万元原材料,并在张广泉派的技术员王金华(化名王新华)的指导下,生产出4公斤多的溶菌酶,卖与张广泉后赚3000多元。张明周看有利润,就找郭常元、卢根松、杜新汉等人投入资金、大量生产。至2008年11月份,张明周先后从张广泉处分几次购买原材料约290余万元,原材料款是打到对方提供的帐号或现金付款。利用原材料生产出约500公斤的溶菌酶,2008年12月至2009年3、4月份分两次交给张广泉200余公斤成品溶菌酶,共计75.6万余元,张广泉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未付款也未出具手续。后张明周等多次索帐与张广泉联系不上,张明周也不接电话,王新华手机也停机了,去聊城也找不到张广泉。此前我们去找张广泉索帐,在聊城光岳宾馆住宿时发现张广泉实名冯殿生,我们感觉上当受骗就来报警了。购买原材料情况:第一次是2007年12月份,我和父亲张水央在聊城张广泉处拉了价值11万的原材料,给了他48000元现金,下欠69800余元,打有欠条。第二次是2008年3月份,我和父亲在张广泉处拉了价值64000元的原材料,给了他50000元现金,下欠1.4万余元,打有欠条。第三次是2008年4月份,我和父亲在聊城张广泉处拉了价值67200多元的原材料,给了他35000元现金,下欠32200元,打有欠条。第四次是2008年7月23日,我朋友蔡水见给冯殿生农行卡打了40万定金,张广泉让王新华带了一车原材料,送到许昌杜欣汉处,货价值100多万,2008年8月29日,杜欣汉往冯殿生卡上打了40万,11月26日杜欣汉往冯殿生卡上转了133580元,后张广泉来许昌要帐,还带了一车滤布,价值10万,杜欣汉给了他25万元现金,许昌一共给了他119万,可能还欠他几千元。第五次是2008年9月,张广泉和王新华一起往汝州送了一车货,总价69.4万,我和郭常元先后给冯殿生打了共49.4万,还欠张广泉20万元,有欠条。第六次是2008年7月,我通过王新华买了价值94.2973万元的原材料,共计给了他58.0173万元现金,还欠王新华36.9万元。一共买原材料320万左右,但下欠张广泉、王金华原材料款大概68万余元,实际付款252万元,其中直接给张广泉的195万,给王金华57万左右。我和父亲欠张广泉的原材料款我们商定这些钱从给他送的产品款中扣除,因为他一直没有给我们产品款,所以这些款一直没有给他。这些原材料包括激活酶、活力剂、724树脂,742树脂都是25公斤一桶的,每公斤180元,每桶4500元。激活酶都是100克一瓶的,每瓶500元,酶活力剂每瓶1000毫升,1100元每瓶。我卖给张广泉的他说卖到哈药集团了。现在我们买的原材料还有三分之二存于车间。 给张广泉送成品的情况:1、我们在王金华指导下,生产出的第一批货于2008年5月送到聊城市利民东路晨阳宾馆319房间冯殿生租的办公室内,4.8公斤,价值17280元,冯殿生付清了货款。2、2008年11月,我和马全山送55.3斤成品到聊城市利民东路晨阳宾馆308房间冯殿生租的办公室内,王新华在办公室内,他也帮忙搬袋。第二天,冯殿生和我和马全山回到长葛,我和马全山又送冯殿生回聊城,他带走了65公斤货,快到时他给王新华打电话王新华在光岳宾馆开房,货搬到光岳宾馆,冯殿生说这120公斤,价值432000元,需化验才给货款,双方没有任何手续。3、2009年春节前,我和马全山分两次送货30公斤,送到聊城市利民东路晨阳宾馆冯殿生租的办公室内,冯殿生没有出具手续且说需要化验,我问冯殿生要上批货款,他说没和哈药厂协调好,等协调好后再给付货款。半个月后,冯殿生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两批货分别有2.23公斤、11.9公斤合格;我和马金山把货拉回,我向冯殿生要货款他推说没和哈药联系好,这批货价值50868元,至今未付。4、2009年3月,冯殿生来长葛参观了许昌加工车间,走时顺便拉走81公斤溶菌酶,冯殿生没有向我们出具手续。我们催要货款,他就说凑够一吨一起发往哈药。2009年4月,我去山东聊城找他催要货款,他说三天后打给我,我回来后就联系不上他了。冯殿生共计欠我公司774468元货款未付。 2、张水央陈述: 2007年7月份,我和张喜民去山东聊城考察溶菌酶生产项目,在聊城晨阳宾馆我们见到张广泉,张广泉向我出示过委托书,其大致内容是:“哈药集团全权委托山东聊城张广泉收购溶菌酶”,盖的有“哈药集团”的章。在长葛市八七路的长葛快捷酒店,张喜民在场我和张广泉签了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们购进了5万元的原材料,生产了4公斤的成品溶菌酶,张广泉顺利回收了,我们赚了3千多块钱,经计算后由利润,我们就分几次从张广泉手里购买了价值约300万元的原材料,生产出成品后就给张广泉送过去并要求张广泉回收,张广泉收到成品后未付我们货款。在2008年4月份,马全山、李伟民、我、张明周、张广泉等人在场情况下,我们又同张广泉签订了协议。购买原材料后我公司共生产694.8公斤溶菌酶,交给冯殿生219.93公斤。2008年5月,我公司根据冯殿生提供的原材料、在王金华的技术指导下生产出第一批溶菌酶,我和张明周、及我公司的马全山一块开车送到聊城冯殿生处,货重4.8公斤,价值17280元,冯殿生付款17280元,冯殿生也没有提出需要化验等问题。2008年11月份,我公司又生产120公斤溶菌酶,冯殿生开车来我公司查看了其它加工车间、并带走这120公斤溶菌酶,价值432000元,冯殿生没有出具手续、也未付货款,我让张明周和马全山到山东聊城找他要帐,冯殿生总是说他和哈尔滨制药厂关系还没有协调好,货款没有领出来。2009年春节前又生产30公斤溶菌酶,和冯殿生联系后,我让张明周和马全山开车送到聊城冯殿生处,冯殿生收货后没有出具手续,停了半个月冯殿生打电话说,一批10公斤的有3.23公斤合格,一批20公斤的有11.9公斤合格,我让张明周和马全山去聊城找冯殿生,把不合格的产品拉回来,顺便催要货款2008年11月份120公斤溶菌酶货款及这批合格产品货款,冯殿生说货凑够一批、他每次送给哈药1-2吨溶菌酶,货送到哈药后再付给我们货款。2009年3月底,我公司又生产81公斤溶菌酶,冯殿生来长葛参观了我公司许昌的加工车间,走时顺便拉走了这81公斤溶菌酶,冯殿生没有向我们出具手续;事后我打电话催要货款,他说货还没有凑够一批。2009年4月份,我让张明周去聊城找他要帐,冯殿生说货送到哈药后连以前的货全部给我们付齐,这次以后冯殿生就不接我的电话了;这219.93公斤的货,除付4.8公斤的货款外,还有774468元货款未付。在要账住山东聊城“光岳宾馆”时,是张广泉登记的房间,我们无意中询问服务员并让服务员辨认张广泉的照片后得知:张广泉就是冯殿生。 四、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1.辨认笔录(卷P1-15): 2009年7月22日,在长葛市公安局经证人张喜民辨认,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6号就是张广泉(冯殿生)。 2009年8月1日,在长葛市公安局经证人张明周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8号就是王新华(王金华)。 2009年8月1日,在长葛市公安局经证人张水央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2号就是王新华(王金华)。 2009年8月1日,在长葛市公安局经证人张明周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12号就是张广泉(冯殿生)。 2009年8月2日,在长葛市公安局经证人马全山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12号就是王新华(王金华)。 2.协议书四份: 证明冯殿生曾冒用张广泉名义同张水央等人签订溶菌酶合作生产协议的事实、张明周为扩大再生产与杜欣汉、文凤琴、路根松、袁中民、李伟民等人签订合作(合伙)协议生产溶菌酶的事实。 3、济南天茂树脂化工公司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冯殿生曾从李剑经营的该公司经营部购买724树脂、活力剂、激活酶等原材料的事实。 4、欠条三份,证明张水央等欠冯殿生原材料款的事实。 5、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冯殿生接到公安局询问通知后关手机、下落不明的事实。 6、汇款单及银行账单5份,证明张明周、郭常元、杜欣汉等人通过银行向冯殿生支付生产溶菌酶原材料款总计142.758万元的事实。 7、身份信息证明,显示被告人冯殿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低价购进,高价卖出原材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极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冯殿生家属于案发后主动退回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证人张广泉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冯殿生与受害人签订协议时,张广泉是不知情的,张广泉事后为帮被告人冯殿生的忙,而分别依冯殿生、丁歌要求出具委托书及证明,其出具的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人冯殿生及其辩护人所辩此属民事纠纷应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冯殿生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殿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殿生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