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芹与王先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10:39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初字第898号 |
原告王玉芹,女。 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先俊,男。 原告王玉芹与被告王先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秋季,被告不顾众人劝阻,强行耕种原告承包的1.03亩责任田,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占原告的责任田1.03亩,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玉芹身份证及2013年5月13日伯西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1198年8月3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本,证明原告对此主张的耕地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3、2013年7月10日伯西村委会证明一份,4、2013年7月10日王继业证言,5、2013年7月10日王海杰证言,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存在,给原告造成两季庄稼无收的实际经济损失。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8年8月31日,原告王玉芹在伯岗乡伯西村委会伯西村承包耕地一块,面积1.03亩,四至边界为东邻沈永昌、西至王先富,南至大路、北至伯西村开发区大路,期限为1998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1日,并由伯岗乡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予以确认。2012年10月,被告王先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在原告承包的该块土地上种植小麦。2013年麦收后,被告又播种上玉米,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芹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法律允许不得侵犯。被告王先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小麦和玉米,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3亩责任田、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地当年生产状况,酌定赔偿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先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所占原告王玉芹的1.03亩责任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凤祥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长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