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小燕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4:5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催字第5号 |
申请人赵小燕,女,汉族。 申请人赵小燕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 9365796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2年9月19日,出票人为河南开开特星光锁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赵小燕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胡 宁 山 审 判 员 鞠 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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