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双霞与杨玉魁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6:1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初字第1093号 |
原告刘双霞,女。 被告杨玉魁,男。 原告刘双霞与被告杨玉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亳无夫妻感情,现原告已回娘家生活,为解除痛苦婚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流产费、营养费、一个月的住院费等共计20000元。 被告辩称: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原告流产,我同意与她离婚并给付流产费用,但其要求数额过高。另外,原告应退还我婚前所送全部彩礼。 原、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19日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正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现原告怀孕五个多月。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并诉讼来院。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五高五低组合柜、沙发各一套,菜柜、圆桌、梳妆台、小餐桌、洗衣机、冰箱、大盆、小盆、饮水机、盆架、毛毯各一个,小板凳、单子、被罩各四个,椅子六把,被子十二条。共同财产有TCL液晶电视机一台,共同债务有:欠杨攀(被告的姐姐)现金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因家庭琐事生气而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关于流产费用问题,考虑到原告怀孕时间较长及当地习俗,本院酌定原告流产后由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电视机归原告所有,债务5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订婚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双霞与被告杨玉魁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500元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杨玉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流产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凤祥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