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周振和与被上诉人李中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7:04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和,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臣,男,1963年3月9日,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周振和因与被上诉人李中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白敬喜,被上诉人李中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振和预交的上诉费1300元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罗华松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