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雪才与王明然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5:2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6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才,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慧,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王雪才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然,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雪才因与王明然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1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雪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罗华松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