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勇寻衅滋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5:0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317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勇,男。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飞、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勇驾驶摩托车在长葛市彭化公路和尚桥段庄路段强行拦截杨某某的大货车,并强行向其索要50元。 2、2013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孙勇驾驶摩托车在长葛市彭化公路和尚桥段庄路段再次强行拦截货主杨某某乘坐的红色新大维半挂大货车,并强行向其索要钱财200元。 3、2013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孙勇驾驶摩托车在长葛市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北20米处无故拦截陈某某驾驶的沃尔沃集装箱货车,并强行向陈某某索要财物未果。 4、2013年3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勇驾驶摩托车在长葛市107国道钢材市场门口向南一公里处无故拦截秦某某驾驶的红色欧曼大货车,并强行向秦某某索要钱财30元。 5、2013年3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勇驾驶摩托车在长葛市溢水路南段沟李村附近无故拦截冯某某驾驶的蓝色乘龙货车,在强行向冯某某索要财物时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勇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勇供述,受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冯某某陈述,受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冯某某的辨认笔录、长葛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2006)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勇的户籍证明、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勇退回280元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勇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勇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勇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勇主动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亚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