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6:01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宛龙刑初字第516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有林,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人韩罡定,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瑞普在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付庄自己家中自建三个冷库,从被告人李XX(已判刑)、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等人处以1.5元左右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2012年4月18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马瑞普家中将三座冷库予以封存,对冷冻的病死猪肉进行了扣押。经河南省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封存扣押的病死猪肉进行抽检,鉴定结论为:该批猪肉分割产品及猪副产品为病死猪产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不能食用。 案发后,被告人马瑞普、王有林、韩罡定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有林辩称:我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我卖给马瑞普的病死猪实际数量应该没有那么多。我卖给马瑞普的有些是活猪、有些是狗。马瑞普账本上记的大的是猪,小的应该是狗。 被告人韩罡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瑞普在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付庄自己家中自建三个冷库,从被告人李XX(已判刑)、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等人处以1.5元左右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2012年4月18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马瑞普家中对三座冷库进行封存,对冷冻的病死猪肉进行了扣押。经河南省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封存扣押的病死猪肉进行抽检,鉴定结论为:该批猪肉分割产品及猪副产品为病死猪产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不能食用。案发后,被告人马瑞普、王有林、韩罡定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分别对被告人马瑞普、王有林、韩罡定进行询问,并对照马瑞普账本和前期统计进行核实,查明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王有林、韩罡定四人收购、贩卖病死猪的数量和金额具体为: 一、三次扣押马瑞普病死猪肉26吨。掺入狗肉中及直接按猪肉卖给湖北省宜城市陈XX3吨,卖给湖北省襄樊市李玉柱1.5吨,掺入狗肉中卖给湖南省台前县 “小孟”2吨,掺入其它肉中卖给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郭汉明1.25吨,掺入卖给湖南省澧县1吨,零散销售0.25吨,销售计9吨,总计35吨,每吨1万元,合计35万元。 二、苏会停卖给马瑞普大猪171395斤,中猪11611斤,小猪12730斤,总计195736斤,每斤价格约1.5元,金额总计266616.2元。 三、王有林所卖给马瑞普的大猪有9978斤,中猪有16997斤,小猪1111斤,总重28086斤,金额合计46784.7元。 四、韩罡定卖给马瑞普的病死猪第一次1320斤,第二次1180斤,第三次838斤,第四次1650斤,总重计有4988斤,每斤价格约1.5元,金额总计6982.3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瑞普在庭审后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苏会停在庭审后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3年6月3日本院下发(2012)宛龙刑初字第516号逮捕人犯决定书,决定逮捕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于2013年6月19日对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上网追逃,至今二被告人仍未到案。本院待被告人马瑞普、苏会停到案后另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瑞普的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2007年开始我在家中是一个冷库, 2011年6月,我又在自己家盖了两间冷库,三间冷库两间是冷藏用,一间是冷冻用。我经营的冷库无营业执照,也没有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手续和许可证件。我知道错了。我从2007年开始做收购病死猪生意,我买卖这些肉类食品也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手续。我平时都收猪、狗、鸡,也收病死猪、少量死狗,存放在冷库里,然后倒手卖赚差价。我收购病死猪的价格是根据猪的大小定的,一般40斤以下的是小猪,每市斤从0.8元到1元不等,看猪的好坏而定;40斤以上的大猪,每市斤从1.4元到1.7元不等。2007年到2011年6月份期间,给我送病死猪的有“小停”(全名苏会停,是宛城区新店乡的)、南阳“钢锭”(全名叫韩罡定,是卧龙区蒲山镇的)、安皋的“二多”(真名叫王有林,是卧龙区安皋乡的)、茶庵乡的“小眼”(叫周XX,住宛城区高庙乡)、邓县的“钢蛋”等。2011年6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我总共收了大约六、七百头病死猪,总重约十几吨。主要是李XX、英庄的范成龙、“钢锭”、“小眼”、安皋的“二多”等人送来的。 2008年来,先后从李XX、“小停”(苏会停)、“钢锭”(韩罡定)等人处大量收购病死猪。苏会停之前我没有说实话,因为我听说苏会停被抓住之后又放回去了,我听说他在公安局啥也没说,再加上我欠他一万多块钱,也不想给他,也就不想说他的事,所以没说实话。从2008年到2010年,苏会停不间断的给我送病死猪,是给我送病死猪最多的人,帐本上我记录的也有。从苏会停处收的病死猪有些是我雇一个出租车司机庞XX(我们叫他“丰阳”,家住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魏营)开他自己的面包车拉过来的,有些病死猪是苏会停自己开车送到我这的。我雇庞XX拉病死猪大概有二十次,一般一趟是100块钱,走高速了再多给点,有时苏会停也雇庞XX送病死猪到我的冷库。这三年光我给苏会停的病死猪结帐金额大概都有六、七万,我还欠他一万多收猪款没给他。苏会停的儿子小广也送过10次左右病死猪。小广每次去都是开着一辆红色面包车,送的基本上都是病死猪,活猪很少。 2007年至2011年,陆续收购病死猪大约二、三百头,重约四、五吨。其中有从南阳一个外号叫“钢锭”(即韩罡定,其电话是18238122588)的人手中收的,我收他约一百多头病死猪;从安皋的“二多”(即王有林,其电话是13673896626)手中收有十几次,约收有一百多头病死猪。 ……2008年至2011年收购的病死猪及这些病死猪的销售情况我都记的有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基本上都是我亲笔所记。上面记载的有哪年哪月哪日收谁的病死猪,及鸡、狗多少斤,收购病死猪的账目等,还有那年那月销售给外地某个人,电话号码等等。病死猪送来以后,或者过称,或者估重量,然后多少斤都记在帐本上。收的病死猪,小病死猪每斤1元左右,大病死猪每斤1.7元左右。只要我手里有钱就当时结账,如果不方便,就推迟结账。 ……我收来的病死猪,都是白毛猪,个头有大有小,都没有经过检疫。这些收来的病死猪一般由我雇的长期工人“安娃”(全名徐XX,家住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魏营)和赵X(家住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魏营)两人宰杀。这些病死猪经过开膛剥皮,分割成扇,然后装成盒,每盒约五十斤分类入冷库,并在账本上登记入库多少。然后掺杂到好肉里面,往外地销售。一部分分解出来的瘦肉掺到狗肉里,按狗肉5元/斤的价格卖出去,一些猪肉按4元/斤的价格卖出去,猪耳朵以2元/斤卖了,猪舌头也以2元/斤卖了。 往外地卖的病死猪一部分卖到湖北省宜城市陈XX(电话13972056004)那里,有些混在狗肉里卖,有些是武按猪肉卖给他,每吨卖8000元-10000元不等,一共卖给他有十几吨。还卖给湖北省襄樊市黑龙集的李玉柱一些,分几次送去的,每斤4.5元。一部分卖给了湖南省台前县、阳谷搭界的“小孟”(可能叫孟庆中,电话130345983),以8000元-10000元/吨的价格卖给“小孟”十来吨。还有一部分通过陈XX卖给了湖南常德澧县有个人,每次都是通过陈XX联系发货的,我没有见过这个人。我以9000元/吨的狗肉价卖给他狗肉,其中掺杂有几百斤病死猪肉,卖给他也有十来吨。一部分病死猪肉,零星卖给上门买猪肉的散户们了,以4元/斤的猪肉价卖的。还有一些库存。这些年我经营自己的冷库,一共获得三、四十万经营款。 我往外地卖的病死猪大概有18000斤(即9吨),按大批走货的,一般是每吨10000元,折算下来就是每市斤5元左右。另外还有被扣押的26吨病死猪肉,加上销售出去的9吨病死猪肉,共计35吨病死猪肉,折合价总计35万元。苏会停给我送的病死猪最多,账本上记的有。他送的总数我记不清了,不过2008年到2010年这三年光我给他结的病死猪帐都有六、七万元,此外还欠他有一万多的猪款没有给他 2、被告人苏会停的供述 2007年我认识李XX后开始和他一起做病死猪生意。我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多次从李XX处收购病死猪,数量记不清了,大概好几千斤,我收这些猪给李XX的价格是1元/斤。另外还有其他大量的人知道我做病死猪生意,也给我送病死猪。我把收的这些病死猪全部卖给镇平县杨营镇的马瑞普了,这几年我卖给马瑞普的病死猪大概有三、四万斤。我跟马瑞普之间的病死猪交易,我给她送去的占多数,有时马瑞普也派车到我家拉,价格是每斤1.3元。 3、被告人王有林的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从2007年至2011年,我卖给马瑞普大概300头左右的病死猪。我从2007年开始收购病死猪并进行贩卖。2011年我还卖了两次病死猪,之后就再也没干这事了。这期间我一共贩卖了大概三百头的病死猪,其中2007年约有80头病死猪,2008年约有70头病死猪,2009年约有50头病死猪,2010年和2011年约有一百头病死猪。我收购贩卖的病死猪,一部分是自家养猪场的病死猪,一部分是在安皋街上的买卖鸡子的市场收的。我收的病死猪,五十斤以下的小猪价格是0.4元或0.5元每斤,五十斤以上的大猪价格是1.6元/斤。我收购的这些病死猪都卖给镇平县杨营镇的马瑞普了,病死猪大多是白毛猪。这些猪每次都是我自己骑着自家的三轮车送到马瑞普处的。病死猪卖给她的价格是:50斤以下的1.2元左右,50斤以上的2元左右。病死猪送到马瑞普处后,她过磅称重,然后在帐本做记录,然后由她的工人剥皮分割成肉存放。马瑞普曾经给我说过,宛城区新店乡的“小停”(苏会停)、东边一个外号叫“小眼”的也给她送过病死猪。 4、被告人韩罡定的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5月份以来,我卖给马瑞普四次病死猪,共计四千多斤,每斤卖1.3或1.4元,总金额约五、六千元。 2008年我通过给马瑞普送狗、送鸡子与她认识了。2010年马瑞普对我说,有人喂狗想收病死猪,让我看看能不能也收些病死猪。我同意了,就开始收病死猪。我收的病死猪有些是从别人手里收来的,有些是拾的庄上沟里的死猪娃。我从2010年5月份开始,先后四次给马瑞普送过病死猪,每次大概一千多斤,中间有一次不足一千斤。详细的斤两就是马瑞普账本上记得那样,2010年5月8日晚上,1320斤;5月15日,1180斤;5月25日,838斤;5月29日,1650斤。总计4988斤,金额合计有7000元左右。送这些病死猪,都是我自己开着自家的带斗小货车天黑以后送的。我知道贩卖病死猪不对,违犯相关规定。 二、鉴定意见: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裁定意见书。 猪肉分割产品及猪副产品为病死猪产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不能食用。 2、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检疫意见书。 该批猪肉及猪副产品为腐败变质肉品,并有病死、病害肉特征,不能食用。 三、书证: 1、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的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在马瑞普家扣押病死猪帐本16本及相关统计数据。辨认笔录6份; 3、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经查均无前科。 4、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马瑞普于2012年5月10日到龙升分局靳岗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有林于2012年5月29日到龙升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韩罡定于2012年6月12日到龙升分局投案自首。 四、物证 1、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从马瑞普家中的冷库扣押病死猪26吨。 2、现场勘查记录及马瑞普家门、其所建冷库、扣押物品等的现场照片; 证实在被告人马瑞普家中扣押的病死猪肉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有林辩称卖给马瑞普的病死猪数量没有马瑞普账本上记的那么多,有些是活猪、活狗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有林、韩罡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时间、各自经营的数额、作案的手段、自首、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有林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罡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飞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