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高贵明与被上诉人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8:5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贵明,男,1968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兵,男,1978年10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高贵明因与被上诉人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000元,退回上诉人高贵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罗华松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光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