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14
被告人王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1:01:1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3月24日14时5分许,被告人王伟驾驶豫D70835号半挂牵引车-豫DB856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车沿省道S231线自北向南行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村委门口处,将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谢炳斌撞倒碾轧,造成车辆损坏谢炳斌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2013年5月28日王伟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伟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炳斌不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伟的供述、证人路XX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14时5分许,被告人王伟驾驶豫D70835号半挂牵引车-豫DB856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车沿省道S231线自北向南行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村委门口处,将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谢炳斌撞倒碾轧,造成车辆损坏谢炳斌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2013年5月28日王伟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伟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炳斌不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伟供述:

2013年3月24日14时左右,我驾驶豫D70835-豫DB856半挂车沿231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到蒲山镇蒲山村委门口时,我躲一辆同向骑自行车的老头时,没有躲开,撞上了这个骑自行车的老人,我立即停车查看,并去抢救老人,看到老人受伤,就让跟车的路XX报了120和110.我发现时,我就开始躲并刹车,已经躲不开了,当时车道上过往车辆不多。当时,同向的还有一辆拉着模板的车挡着视线。好像是右边半挂的防护网挂着自行车了。我挂着后就开始躲他,并刹车,但是已经刹不住车了。因为车上有货,惯性比较大,我点了一下未刹住,接着又开始踩刹车,才刹住。当时车速有30、40码的样子。在没有撞着老人之前,我在道路右侧行驶,距右边有2-3米远。撞着的地点在中心线右边有3-4米远。我停下车就去抢救老人,扶着起来,并掀掉压在老人身上的自行车,对路XX说打120和110.我把驾驶证和行车证留给路XX,我去看病去了,我头疼。出了这么大事,肯定得赔偿死者亲属钱,我家里没有钱,我去亲朋好友那里找钱,找不到钱,我不敢回来见家里亲属和办案人员,更不敢面对死者亲属,后来找到钱三万块钱以后,和车主找的钱和在一起二十三万,赔偿死者亲属后,我马上来投案。因为我手机欠费停机了,家里和我联系不上,家里人没有通知到我说公安机关在找我。我的病也好了,钱也凑够数了,早晚也得面对这个现实,所以来投案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

2013年3月24日17时许,跟车的路XX(18317685560)告诉我说:201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王伟驾驶豫D70835-豫DB865挂号半挂车沿南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蒲山老街南头时,超一辆同向行驶的拉板车时,拉板车突然停下,王伟向左打方向,驶向道路左侧挂着板车前面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先生,王伟看老先生伤得重,就去扶老先生,路XX利用车上的电话马上拨打120,接着打110,后来报保险。

(2)证人路XX证言:

2013年3月24日14时许,我坐着王伟驾驶的豫D70835-豫DB856挂号半挂车沿南阳市南石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蒲山村委门口北侧时,前边一辆拉货板车突然停下,司机王伟向左打一把方向,继续往前走,这时从板车前面出来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王伟就又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并踩制动,由于车速过快,我没看清怎么挂着老人的,后来车就停在路的东边,下车查看,看到老人在旁边,自行车倒在半挂车的后轮下,我就立即拨打了120,接着报110. 我们的车一直在板车后面跟着,板车停车时我们的车相距有2米左右。我是看到老人从板车前面出来后看见老人的。

(3)证人马XX证言:

2013年3月24日下午2点左右,我正在路上走,听到刹车声扭头向后看,发现货车轧着自行车和骑自行车的老人向前拖,向前拖几间房的距离停下。停下后,车上下来两个人,到老人跟前看了看就离开了,后来我过去看,老人已经不会动了,在“哼哼”,之后我去叫老人的家属去了。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宛公交认字(2013)第FC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王伟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鉴定结论:被害人谢炳斌因交通事故造成右下肢挫碎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书证:

(1)被告人王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王伟的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信息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王伟无前科。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被告人王伟驾驶的机动车信息以及王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况。

(4)南阳市公安局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证明事发后路XX用号码为15638670277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的情况。

(5)被告人王伟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王伟2013年3月24日事发后弃车离开现场,称怕挨打,并称为了筹钱,在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后于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王伟在亲友陪同下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的过程。

(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取的上网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证明被告人王伟案发后逃逸的事实。

(7)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取的南阳市万和医院病历

证明被害人谢炳斌在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已死亡。    

(9)南阳市卧龙区蒲山村委出具的谢炳斌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证明及委托书

证明被害人谢炳斌直系亲属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被害人亲属委托张颖超为其代理人的事实。

(10)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证明被告人王伟与被害人谢炳斌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人民币2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

人王伟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肇事逃逸。案发后被告人王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伟的认罪态度、逃逸、积极赔偿、投案自首、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杜    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治 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