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余光耀要求宣告余天梅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9:24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特字第00016号 |
申请人余光耀,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生。 申请人余光耀要求宣告余天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光耀诉称,我女余天梅1999年10月经人介绍与本村裴庄村民陈xx结婚,2010年5月陈xx在外打工因矿山炸药爆炸遇难身亡,陈xx死后,余天梅因生活所迫于2010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打听仍杳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宣告余天梅为失踪人。 经查,余天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生,住光山县马畈镇付寨村裴庄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781018302。系申请人余光耀女儿,1999年10月经人介绍与本村村民陈xx结婚,2010年5月陈xx在外打工因矿山炸药爆炸遇难身亡。陈xx死后,余天梅因生活所迫于2010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后经多方寻找,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余天梅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余天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光耀关于宣告余天梅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天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 惠 凤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邬 滨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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