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满福与武胜利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7:02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01618号 |
原告魏满福,女,1972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志,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胜利,男,1970年11月7日生。 原告魏满福诉被告武胜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亚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满福诉称,2011年农历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武胜利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武胜利在长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均系二婚,感情薄弱且没有婚生子女,被告对原告的孩子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且与原告经常争吵、打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武胜利离婚。 被告武胜利辩称,虽然原、被告二人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原告对被告不错,结婚也是经过慎重考虑。被告与原告均是二婚,能走到一起很不容易,被告与原告仍有感情且不想失去原告。而且被告挣的钱均由原告掌管。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武胜利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11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本应是温暖的避风港,能给人一个温馨的停泊处。原告魏满福与被告武胜利都曾经历过失败的婚姻,能二次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如果二人再次离婚,不仅会给其本人更会给其家人带来又一次打击,也会使两人的今后生活充满更多艰辛和苦楚。离婚解决不了婚姻的深层矛盾,只有原、被告从心灵上真正的反思才能让本已危在旦夕的婚姻走出危难期。因此,原告魏满福和被告武胜利都应该从自身寻找原因,要彼此谦让、彼此理解、彼此关心。夫妻之间的相互忍让、包容才是拯救婚姻的一剂良药。本院不支持草率离婚,当事人也应多感念婚姻的来之不易并更为珍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满福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满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