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玉卿诉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4:55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04号 |
原告宋玉卿,男。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国伟,男。 原告宋玉卿诉被告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卿的委托代理人赵韶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国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6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93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3200元。 被告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宋玉卿人民币93200元。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国伟欠原告宋玉卿款9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9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