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高永秀要求宣告刘虎玲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2:46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特字第00019号 |
申请人高永秀,女,汉族,1947年6月7日生。 申请人高永秀要求宣告刘虎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永秀诉称,刘虎玲系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人,于1996年12月与我长子柳x结婚,1999年2月1日生一子刘xx,2008年1月柳x因病死亡,同年5月刘虎玲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打听仍杳无音讯,现孙子刘xx随我夫妻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宣告刘虎玲为失踪人。 经查,刘虎玲,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原籍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阳平村阳平老街,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中寨村沙子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40913306x。系申请人高永秀儿媳,1996年12月与其长子柳x结婚,1999年2月1日生一子刘xx,2008年1月柳x因病死亡,同年5月刘虎玲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打听仍杳无音讯,现刘虎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虎玲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刘虎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永秀关于宣告刘虎玲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虎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 惠 凤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邬 滨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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