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培林要求宣告李玉芳失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6 11:26:10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沈民特字第3号 |
申请人任培林,男,194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小伟,男,1984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任培林之次子。 申请人任培林要求宣告李玉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李玉芳系申请人任培林之子任常伟的妻子。2002年,李玉芳与任常伟生育有一子名叫任XX。2009年李玉芳外出打工后不知下落,2012年任常伟因病去世,至今已经长达三年之久。请求法院宣告李玉芳失踪。 经查,李玉芳,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村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付营行政村任庄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8197111266427,系申请人任培林之长子任常伟的妻子。李玉芳与任常伟于2003年9月24日生育儿子任XX2009年3月李玉芳外出打工,自此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12年12月4日,任常伟因病去世。申请人多次寻找李玉芳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玉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玉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现李玉芳下落不明已超过三年,依法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玉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国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