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刘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7:0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刘华,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刘华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刘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胡襄镇东街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刘华的静脉血液含量为163.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刘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X、曹XX、王X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刘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3.4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刘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刘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饿,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