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云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9:2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79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云志,男。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9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云志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代云志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仵乡张小村委会王庄村公路时被大仵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代云志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0.3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云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张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云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0.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云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皇永超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