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卢展夕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0:17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少民终字第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展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卢红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学锋,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苏铭、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展夕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展夕的法定代理人卢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学锋,许昌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苏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展夕的上诉费已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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