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敏诉被告陈广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6 10:52:10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628号 |
原告杨敏,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广涛,男,1972年生\\。 原告杨敏诉被告陈广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敏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被告陈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敏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6月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生长女陈XX,1997年生次女陈X。1999年生子陈X。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殴打原告,非但如此,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用恶毒的语言咀咒和辱骂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未成年子女陈X、陈X各抚养一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生长女陈文梅,1997年生次女陈X,1999年生子陈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二十多年,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敏与被告陈广涛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