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4:17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70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伟醉酒后驾驶豫NG3678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南环路红旗大酒店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伟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444.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王XX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王伟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444.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献科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