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付科、李明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2:50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付科,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明坤,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王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7日,在柘城县新城办事处“天平佳苑”施工工地,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带领20余人,以其母亲的土地及地上树木没有赔偿、其家的老坟地被挖为由,用卡车堵住施工工地大门并以拉电闸切断电源的方式阻碍工地施工,致使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损失600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天平佳苑对李付科、李明坤无理取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再要求赔偿,要求予以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XX、林XX、李XX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以其老坟地被挖为由,聚集多名村民采取用卡车堵工地大门和拉闸切断电源的方式阻碍天平佳苑工地施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付科、李明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付科为组织者,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明坤为积极参加者,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付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明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