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青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1:36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66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青春,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青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郭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袁青青醉酒后驾驶豫WC66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沙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袁青春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2.5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青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王XX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理化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青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2.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青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青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