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安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8:18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33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安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2002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安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白安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玉皇庙镇由东向西行驶至玉皇庙镇后柳行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白安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安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安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安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安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安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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