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爱林英语培训学校与被上诉人耿房熠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3:39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许少民终字第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林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东段。 法定代理人尚茹,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房××,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方××,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耿房××之母。 上诉人爱林英语培训学校与被上诉人耿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半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爱林英语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海涛,耿房××法定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爱林英语培训学校系经许昌市东城区教育局批准的一家具有英语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爱林英语培训学校的学生需要参加英语等级考试时,爱林英语培训学校将需要考试的学生信息汇总交至许昌学院处。 耿房××自2007年就在爱林英语培训学校报名参加英语培训,2010年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一级证书,2011年9月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二级,该年的二级口试没有通过。2011年底耿房××通过爱林英语培训学校补报考试二级口试,但因爱林英语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误,将耿房××的二级口试错误报成一级口试,且将准考证照片贴错,致使耿房××错过当年的英语二级口试考试。另查,耿房××2011年在被告处缴纳学费1800元,参加此次考试缴纳报名费l00元。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发生纠纷未能协商一致,耿房××诉至原审法院。诉讼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因爱林英语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误,将耿房××补考的照片贴错、将其二级口试错报成一级口试,爱林英语培训学校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耿房××请求爱林英语培训学校赔偿学费1800元、报名费100元,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耿房××在爱林英语培训学校接受培训考试,产生交通费系合理的费用耿房××因爱林英语培训学校的过错行为请求赔偿200元交通费费符合日常情理和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耿房××为参加全国英语二级口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付出了较多努力,因爱林英语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耿房××未能如愿参加考试并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给耿房××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的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的案情原审法院支持为2000元较妥。耿房熠姝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爱林英语培训学校支付耿房××学费l800元、报名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共计4100元整;二、驳回耿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元,耿房熠姝负担29元,爱林英语培训学校负担22元。 爱林英语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爱林英语支付耿房××学费及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耿房熠姝辩称:爱林英语应负错过考试的完全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爱林英语赔偿耿房××各项损失4100元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耿房××缴费在爱林英语参加英语培训,爱林英语误将耿房××补考照片贴错,并将耿房××二级口试错报一级口试,致使耿房××无法参加当年补考。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爱林英语赔偿耿房××各项损失41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爱林英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爱林英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