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跃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12
被告人马跃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4:05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474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跃,绰号马八,男,1979年2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余XX,女,生于1947年1月6日。

辩护人赵戈戈,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依法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了抗诉,被告人马跃提起了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驳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翟XX、被告人马跃及法定代理人余XX、辩护人赵戈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10日下午1 时许,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蔡官屯1组的被告人马跃猜疑邻居翟XX在家说自己坏话,向翟XX家扔砖头,后翟XX欲到马跃家理论,行至马跃家门口,马跃从门洞处看到翟XX,跑到厨房拿把菜刀,将门打开,用菜刀将翟XX头部、脖子、左下颌砍伤。经鉴定,翟XX为轻伤。另经鉴定:被告人马跃系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马跃的供述;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人史X、史XX、郭XX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马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跃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系限制责任能力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治疗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跃与被害人翟XX系邻居关系,被告人马跃以被害人家机器声音和说话影响自己为由,多次向邻居翟XX家抛掷砖头等物品进行阻止。2012年7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马跃再次向翟XX家扔砖头,翟XX便到马跃家理论,当行至马跃家门口时,马跃从门洞处看到翟XX,随跑到厨房拿出菜刀,打开大门,用菜刀将翟XX头部、脖子、左下颌砍伤,翟XX被砍倒在地。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翟XX的损伤为轻伤。另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马跃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害人翟XX与被告人马跃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跃已赔偿被害人翟XX治疗经济损失共计款27000元。被害人翟XX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马跃谅解,要求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的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被告人马跃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马跃于2012年7月10日被民警在家中抓获。

(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马跃无前科。

2、物证

被告人马跃砍伤被害人所用菜刀照片及提取笔录。

证实马跃称是用家中菜刀砍伤翟XX的,民警在院内西侧压井旁边红色塑料水盆内提取银白色不锈钢菜刀。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宛)公(伤)鉴(法医)字[2012]562号

证明翟XX被致伤头面部、颈部,其中头部创口累计长22厘米,颈部创口累计长8厘米,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七条,构成轻伤。

(2)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 宛刑鉴定委员会【2012】精鉴字第128号

证明被告人马跃经鉴定为:1、精神分裂症;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案发后现场状况、血迹等痕迹。

5、被害人陈述:

最近半个月以来,马八(马跃)经常往我家扔酒瓶、砖头等东西,7月10日中午14时左右,他又往我家扔砖头,我打个雨伞去他家看,刚走到他家大门口,马八就打开他家大门,用手掀开我的雨伞,我见他手里拿一把白颜色的菜刀,他举起菜刀砍我,我当时想跑没有跑了,他砍我一刀,我就被砍晕倒在地上,之后我醒过来,感觉脖子上、头上往外流血,我站起来喊人,马八当时在他家房屋檐下,他的兄弟媳妇小风出来扶我,帮助我捂住伤口,后来来的人多了,把我送到医院了。我们两家没打过架,吵过架。今天早上马八到我家去说我丈夫史X喊他的名字了。之前他往我家砸东西,我们找他说过,但是他妈说他有病,他们也没有办法。

6、证人证言

(1)证人史X(男,受害人丈夫)证言

今天中午大约1点多,住在我家东边的马跃家又往我家扔砖头,我让我妻子翟XX到隔壁马跃家看看,翟XX拿一把伞到马跃家了,等了大约四五分钟,我出来看见翟XX头朝西北方向,马跃的兄弟媳妇扶着翟XX的头,翟XX的头和脖子上都在流血,我到翟XX跟前问翟XX,她说:砍住头了,我就赶紧喊上赵XX帮忙往医院送,我就打了120和110电话。我在现场看见马跃在他家院内坐着。马跃往我家院内扔砖头有17、18天了,一般就是上午和中午及晚上吃饭时,大部分是啤酒瓶、白酒瓶、砖头。我没见马跃砍伤翟XX,但应该是马跃砍伤她的。

(2)证人史XX(男,受害人儿子,11岁,小学文化)证言:

我妈被马八(马跃)砍伤的,今天2012年7月10日中午1点,我和翟朝思在我家屋里玩,当时,外面下着雨,听到有砖头扔到院里的声响,我连忙跑到楼上去喊我妈,我说:马八又往咱院里扔砖头了,然后,我妈打伞出来,我跟在后面,到了马八门口,当时马八家的门开着,我妈说马八不要往我家扔砖头,马八就到他做饭的屋里,出来的时候右手拿把菜刀,没有说话直接往我妈脖子左侧耳朵下面砍了一刀,我妈向门外跑有一米,马八又撵上去,在我妈左肩膀附近砍了两刀,往头上砍了一刀,然后我妈就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

(3)证人郭XX证言:

今天中午吃过饭,翟XX的儿子史XX跑到我家,哭着对我说他妈被人用刀砍住头了,我问是谁砍的,他说是马八(马跃)砍的。我去了翟XX家那,离很远就看见翟XX在他东院邻居家门口那,邻居梁玉成的妈和马跃嫂子把翟XX扶坐在凳子上,马跃的嫂子在那擦翟XX头上的血。我到跟前看到马跃家门口地上有两摊血,翟XX在血摊西南边扶着座,脸色蜡黄,满脸是血。我看见马跃在他家院里堂屋门外头坐着。他们两家没有矛盾,平时也没吵过架。马跃往翟XX家扔石头和酒瓶,我听说是翟XX家在院内开动剥花生机打花生,马跃嫌吵,说话吵着他了。我问马跃妈为啥马跃砍翟XX,马跃妈说也不因为啥,她瞅见翟XX打个雨伞从她家门口经过,马跃就拎着刀啥也不说上去拿刀往翟XX头上和脖子上砍,然后她就上去夺马跃手里的刀。马跃妈说今天上午翟XX家又在院内用剥花生机剥花生,马跃从他家院里往翟XX家里扔石头和酒瓶。

(4)证人罗XX证言:

今天中午一点多,我正在屋里睡觉,我听见翟晓梅在我家门口喊:屋里有人没有。我出来看见院门开着,马跃在当屋门口坐着,我走到院门口 看见翟晓梅在我家门口地上坐着,面前地上有一大滩血,雨伞扔在一边,翟晓梅头顶有一道伤口流血,左侧脖子上有两道伤口较深,我赶紧上前捂住翟小梅的脖子,后来翟小梅的丈夫领着孩子也跑过来,梁玉成的妈也过来……。马跃以前性格较好,今年春节前他父亲去世后,他开始变的沉默寡言,不爱说话,变的不正常,我妈和大哥今年还领着他到精神病医院看病。

(5)证人余XX证言:

下午一两点的时候,我四儿媳妇罗XX喊我出去,我到大门口,看见邻居翟小梅一头血往下滴……,我回头看见马跃坐在堂屋门前。春节前马跃的父亲去世了,马跃精神上受刺激了,今年六月份在精神病院看过病。

(6)证人谷XX证言:

昨天中午我正在赵XX家看打牌,翟XX的丈夫史X在门口喊赵XX说翟XX被砍伤了,我就出来看见翟XX在马跃家门口站着,马跃的妈和兄弟媳妇用手捂着翟XX的头,翟XX的脖子上、头上都是血,马跃的妈说翟XX是马跃砍伤的。

(7)证人赵XX证言:

今天中午14点多,我听妻子说史X在喊人,我赶紧出去,看见翟XX在马八(马跃)家门口站着,马八兄弟媳妇小风捂住翟XX脖子,翟XX用手捂住头,脖子上、头上都往外流血,门口地上有几摊血,我们赶紧安排人把翟XX送医院,我问翟XX咋回事,她说,马八今天砍她四刀。

7、被告人马跃供述和辩解

这半个多月来,我听见翟晓梅经常在她家院子里说我,我一直很生气,我就往她家里扔了三四块砖头,翟晓梅到我家大门口,我听见她在我家门口说:这一家人,我见她来了,很生气,便到厨房拿菜刀出来砍她,她跑了。今天中午我又听见她在她家中院子里说我,我便拿2块石头砸到他院子,等了四、五分钟,翟晓梅敲门,我便又拿上厨房里的菜刀去砍他,我推开门,便直接用菜刀砍她,我是不想让她再说我。我将她砍到在地上,她脖子上、头上往外流血,只有腿会轻微地动,我便回到家里吸根烟,喝点水后,气消了。后来她又站起来,我当时在我家正间门口坐,我看见她站起来后,知道她没有死。

我精神上没有病,我是受我父亲今年春节前去世的影响,今年到现在我一直在家,情绪上不好。家人觉得有异常,认为我精神上出毛病了。所以家里人带我去看精神病。我也给家人说我没有病,但是家人半信半疑。实际上我自己知道我精神上真是一点病都没有,是个正常人。我拿菜刀砍中翟晓梅脖子和头上,还砍到她左侧肩膀上一下。我砍了她左侧脖子2刀,头顶1刀,翟晓梅转身跑时,我又砍中她左侧肩膀1刀。总共砍中4刀。我砍过后,翟晓梅倒在了地上,脸朝南侧躺在地上,我拎着沾着血的菜刀回院内,把菜刀扔在了院门内西侧压水井那的红色洗衣裳用的大脚盆里了。红胶盆里稍微有些水,之后我就没有动这把菜刀。

7月10号中午,我也没有吃午饭,躺屋里歇晌,忽然听见翟晓梅在他家院里吵吵我家和翟晓梅家是东西院邻居,她家的打花生也是时开时停,我心里烦躁就起来,在院内连续往翟晓梅家扔了四块半截砖,也没有说话。之后我就在院内听着动静,随后我就看见翟晓梅在我家大门外,手伸进门上的小窗口那用手拉穿条开门。我就直接跑进厨房拿菜刀要砍她。我拎着菜刀刚跑到厨房门口窗户那,瞅见翟晓梅走了。之后我把菜刀放回厨房,坐在了厨房门口的凳子上。等有15-20分钟的样子,我瞅见翟晓梅又到我家院门口把院门上的小门推开,我就站起来进厨房把菜刀拿上,小跑着跑到院门那,打开院门,没有说话,直接右手举起菜刀朝翟晓梅头上、脖子上劈头盖脸地砍去。我和翟晓梅家关系一般化,我清楚头和脖子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我当时是头脑冲动,啥也没有想,就想拿刀砍翟晓梅,不想让她再对我吵吵。我好出出气,也没有考虑后果。之后我把菜刀扔到红胶盆里,坐在了院内连抽了3根烟。砍时我脑子一片空白,啥也没有想,就是要拿刀砍她,事后我平静下来,也觉得后怕。害怕把她砍死了事大,不知当时自己为啥那么冲动。关键是砍的部位都是致命的要害部位,翟XX没有被砍出人命她也是命大。另外我也没劲儿。我把菜刀放在红胶盆内后,也没有洗手,走到堂屋东厢房拿包六块钱的红双喜香烟,坐在堂屋正间东厢房门口的椅子上开始抽烟。我快走到堂屋门口时,我兄弟媳妇罗振凤从屋里出来。翟XX被砍倒在地上后呼救了。她朝我家院内喊屋里有人没有。我用菜刀砍时感觉用了很大的和全身的力气,一个劲地砍。就砍了一阵,约有一分钟时间。不过因为当天中午没有吃饭,身上气力不足。浑身的劲也没多大。7月10日我砍伤翟XX是我内心积聚多日的烦躁憋闷情绪爆发了,我不想让翟XX再说话,不想让她家再制造声音,于是砍了翟XX。我砍她后,心里的憋闷发泄,内心平静很多。我不想让翟XX再说话指的就是让翟XX话少一点。翟XX没有被我砍死,一是因为我当天晌午没有吃饭,浑身没有多大劲,二是因为我砍她的菜刀刀刃太钝,不锋利,三是翟XX自己命大。

综上,被告人马跃供述因心里烦躁向翟XX家扔石头,随后翟XX到自己家理论,马跃持菜刀将翟XX脖子、头部砍伤的事实;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实因马跃向自己家扔石头,后马跃持菜刀将自己脖子、头部砍伤的事实;证人史X、史XX、郭XX、罗XX证言证实听到翟XX呼救,后看到翟XX受伤坐在地上的事实。被告人马跃明知头和脖颈为人致命部位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致命部位连砍数刀,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马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双方已经协商,被告人马跃已赔偿支付了被害人治疗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证明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马跃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跃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犯罪工具菜刀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和西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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