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帅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4:01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第159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帅领,男。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2日被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帅领犯有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帅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马帅领在柘城县城关镇新生活化妆品店内无故滋事,将该店老板金海英的一部苹果手机及店内出售的部分化妆品摔坏,经鉴定,物品损失价值共14506元。 另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马帅领亲属与被害人金海英达成赔偿3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马帅领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帅领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海英陈述,证人李X、陈XX、王X、王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帅领无视法律法规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帅领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帅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白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