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桂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6:14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61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桂芝,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桂芝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王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尤桂芝在其老家院内种植罂粟。2013年5月15日群众举报后,柘城县公安局李元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清点共计种植罂粟1006棵,后被铲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尤桂芝于2013年6月6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桂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X、赵XX、吕XX、师XX、师1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桂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己宅基内非法种罂粟一千余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桂芝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所种毒品原植物已被铲除,没有流入社会,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桂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