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振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5:07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60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振亚,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振亚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振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吕振亚醉酒后驾驶豫NF2696号轿车,在柘城县上海路北段鑫城花园门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吕振亚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303.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振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XX、张XX、田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振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30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振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振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皇永超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