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书兰要求宣告周晓贤失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6 11:28:49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沈民特字第2号 |
申请人王书兰,女,1966年2月24日生。 申请人王书兰要求宣告周晓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8年7月,申请人之女周晓贤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沈丘县公安局付井派出所网上查询,也未查找到周晓贤,至今已经长达四年之久。请求法院宣告周晓贤失踪。 经查,周晓贤,女,1990年8月4日生,汉族,村民,住住沈丘县付井镇马堂行政村周庄村,系申请人王书兰之女。2008年7月周晓贤外出打工,自此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多次寻找周晓贤未果。2008年1月1日,周晓贤在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开办有一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2080783055510,2009年2月12日余额显示为10988.41元,该银行账户存款为周晓贤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晓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晓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现周晓贤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依法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周晓贤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书兰为失踪人周晓贤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国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