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巧与朱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1:27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862号 |
原告王玉巧,女,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建全,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振海,男,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玉巧与被告朱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巧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全、王爱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巧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收款后,久拖不予协助,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朱振海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该协议是在朱振海住院期间受原告胁迫所签,理由一2008年该房产经评估接近29万元,协议签订价为14万元,两者相差一倍,明显有失公平。二是协议所处置的房产是被告与其妻史秀花的夫妻共财财产,被告无权擅自处分,因此,该协议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朱振海、乙方王玉巧,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汝州市专业户街248号房产一处出售给乙方,房产证号xx,房屋登记薄编号xx。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将该房屋房产证交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提供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所需费用有乙方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房款1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为凭。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产登记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4月10日原告已将过户所应交的相关税费交完。被告推拖不予协助,为此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属自愿行为。其协议应为有效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称述2009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是在被告住院期间受原告胁迫所签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振海在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王玉巧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喜 儒 审 判 员 金 根 周 人民陪审员 杨 佳 丽
二O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佩 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