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成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6:14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50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成清,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成清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从人民路农业银行对面胡同驶入人民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成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成清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清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成清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成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