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4:58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43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张新奇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通许县城关镇行政路西段建设银行西200米处,自西向东行驶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新奇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新奇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新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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