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陈少英滥用职权一案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6 09:42:12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淮刑监字第01号 |
原审被告人陈少英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少英不服该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王大志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卓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