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6 09:28:04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民催字第21号 |
申请人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人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建行开元大道支行票号为10500053 21133713,收款人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账号41306800001815009892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申请人为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洛阳建行开元大道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昆神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