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广志与尹清许、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0:3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67号 |
原告陈广志,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清许,男,48岁。 被告赵丽。 原告陈广志与被告尹清许、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志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8日,被告尹清许以其书店提货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约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2000元。被告赵丽也以其与尹清许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今的利息3000元,此后的利息另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起诉的被告赵丽身份信息不明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广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昌 晓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广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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