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华杰犯贪污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4:10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51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杰,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杰犯有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王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华杰利用担任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安平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开票、不上交的手段将本辖区内张振江、赵海军所交的违法建房罚没款12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杰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张XX、王1XX、李X、王X、宋艳芳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杰利用其担任安平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收取违法建筑罚款12000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该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华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华杰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所退赃款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