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建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3:46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40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建锋,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建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禹建锋酒后驾驶豫A259PY丰田轿车沿通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广高速桥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禹建锋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9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建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禹建锋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建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禹建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禹建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建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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