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刚明、王文兴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17:45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24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刚明,男,1975年03月02日出生。因滥伐林木于2013年6月23日到通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文兴,男,1963年05月04日出生。因滥伐林木于2013年7月5日到通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曹刚明(经王文兴有赏介绍)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通许县冯庄乡大唐岗村(陈会娟家)北地的262棵杨树。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在明知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私下协商,故意向通许县林业局林政股办证人员隐瞒应办证株数,致使133棵杨树被滥伐。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133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2.2842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曹刚明、王文兴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刚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文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陶思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