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襄城县供电局诉被告武幼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08:23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1120号 |
原告:襄城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纪存,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幼辉,男,生于1965年5月1日,汉族。 原告襄城县供电局诉被告武幼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城县供电局委托代理人宁永强、被告武幼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城县供电局诉称:被告武幼辉负责收取库庄镇徐冢村台区电费,2013年3月收取的电费没有上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电费164543.88元。 被告武幼辉辩称:只要原告出具校表证明,并对十里铺台区的变压器进行改造,被告就把钱还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库庄镇供电所三月份的电费164543.88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武幼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情况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武幼辉受原告襄城县供电局委托收取库庄镇徐冢村台区的电费。2013年3月被告收取的电费未及时上交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库庄供电所3月份电费164543.88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伍佰肆拾叁元玖角捌分。欠款人:武幼辉。2013年4月16日,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电费。 本院认为:被告受原告委托收取电费后,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电费交付原告,但被告却没有及时交付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也未能足额偿还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164543.8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幼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供电局电费款人民币16454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武幼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王东志 人民陪审员 卢双庆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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