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44:48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1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跃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1)济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判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承建的太澳高速公司济源至晋城(省界)段公司工程第七合同段内桥梁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于一年内修复完毕,并给付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竣工文件及竣工资料4套。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助理审判员 张 莎 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