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幸福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04:08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26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幸福,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中,董事长。 上诉人李幸福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 偃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关停小火电厂的产业政策,进行关停解散,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故根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案件的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笫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幸福的起诉。 上诉人李幸福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洛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是撤销原审法院的结论,发回重审后的结论理由和撤销的结论理由一样。二、原审法院审理期限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三、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不能够公正审理此案,应依法将本案提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提审本案或指定其他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洛阳中友电力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相关关停小火电的产业政策,进行的关停解散,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铁林 审 判 员 胡予勇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