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刘科与被申请人李娜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40:31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2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科,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娜,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科因与被申请人李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46300元,由李娜、刘科各半负担”内容的执行。
院 长 王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