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身磊与熊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41:59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1119号 |
原告张身磊,男,1987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桂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卫星,男,1968年9月23日生。 原告张身磊诉被告熊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桂生、被告熊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日,被告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归还,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被告催要时,被告重新向原告写下借条,但长期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也属实,目前经济困难,暂时还不了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2011年8月1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3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需要借原告现金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厘,之后未归还。被告于2011年8月1日重新给原告出据了借款手续,对利息作了约定,为月息15‰,并注明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利息未给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熊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身磊欠款50000元。并从2009年3月1日按月息一分五厘给付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 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保亚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