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仲留义犯对单位行贿罪 |
提交日期:2013-08-05 18:04:44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48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留义,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到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留义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留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仲留义在开办个人印刷厂和驻马店市珍源印务有限公司期间,为了承印平舆县各中学九年级、各小学试卷,与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商定,每次收取试卷款后给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一定的回扣。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仲留义先后多次给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回扣281091.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仲留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中、刘X卫、刘X华、王X申、胡X岭的证明,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2013年1月31日,仲留义到该院投案的情况、被告人仲留义的户籍证明、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驻马店市珍源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仲留义的印刷厂与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研究室的回扣结算清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留义为能承印平舆县各小学、中学九年级的考试试卷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2008年至2011年将每学期多给各学校开据发票的试卷款281091.85元给予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仲留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留义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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