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小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41:01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356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小东,32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18时许,在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电影院对面XX手机维修店,被告人凡小东因维修手机问题与店主张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凡小东致张XX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8月27日,凡小东在尉氏县城关镇陵园路285号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3年8月27日,凡小东与张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并于当日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凡小东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蔡XX、秦X、韩X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及凡小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小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凡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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