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岭诉景老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5 17:22:02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鲁民初字第197号 |
原告张岭,男,1966年3月22日生。 被告景老黑,男,1972年2月6日生。 原告张岭诉被告景老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老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岭诉称,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到我家找我说急需用钱叫我借给他壹万元,钱交给他之后,被告主动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至今已经三年半,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原告该笔欠款。现请求:1、判令被告如数偿还借款壹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景老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24日,被告因建房到原告家中借钱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今借到张岭10000.00元,现金壹万圆正。2009、6、24号,景老黑”。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遂引起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景老黑借原告张岭1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景老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岭清偿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老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辉 审 判 员 任超美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