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洪俊犯玩忽职守罪

2016-07-08 20:00
被告人吴洪俊犯玩忽职守罪
提交日期:2013-08-05 17:06:3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平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洪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任平舆县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1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洪俊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并变更了起诉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洪俊及其辩护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洪俊在担任平舆县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与运行调节股股长期间,在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具备承办条件的企业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成为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吴洪俊在承办企业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的232家农家店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农家店初验合格并上报,致使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补贴资金5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洪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洪俊辩称,指控我犯有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因承办企业是市商务局指定后又经省商务部门批准后,才与平舆县商务局签定的承办协议,并不是由我负责决定的此项工作。关于农家店是不是合格,有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财政局已对平舆县商务局上报的232家农家店经验收合格后才拨付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资金,平舆县商务局申报的只是初验材料,如不合格不会得到市商务局的验收和市财政局的拨款。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吴洪俊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吴洪俊具体协助市商务局在平舆县进行此项工作,起到的只是协调和配合,并不具有决策权,因省、市商务部门的相关文件2006年爱家量贩就被商务部定为了驻马店市商务局申报的承办企业,并不需向县商务局申报材料。关于农家店的申请验收不能认定都不合格,现有部分商户也证明他们的店有工商执照,工商部分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客观,不备案并不能证明没有工商执照,且税务部门也证明部分商户是有税务登记的。每年发展的农家店是否合格的,因现无文件规定初验时农家店应具备的条件,只有文件规定的是市商务主管部门验收农家店的标准,且文件规定农家店的验收应是实地逐一与市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如初验时上报的材料不规范,市商务主管部门就不应通过验收,就造成不了市财政部门向承办企业拨付扶助资金的后果,故不能证实吴洪俊的行为与造成本案后果上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成立爱家好日子分公司,专职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发展工作。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经审核,同意河南省商务厅推荐的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为承办企业。2007年,平舆县商务局在驻马店市商务局的指定下与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办企业协议。2007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洪俊作为平舆县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与运行调节股股长,在具体配合承办企业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的232家农家店的工作中,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农家店初验合格并上报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商务局会同驻马店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后,由驻马店市财政局向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拨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补贴资金,致使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套取专项补贴资金58万元。案发后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退款10万元及正逐户退还每户农家店的保证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洪俊供述,我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中主要负责承办企业与农家店之间的协调与服务,农家店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监督承办企业落实相关农家店建设政策。我们县是从2007年开始的,是一项惠民工程。操作程序是:一是承办企业到县商务局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备案审核,经过省批准的承办企业就可以承办该项工程了;二是农家店的审核,由承办企业派出专人到乡下对农家店进行初选,初选后报到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股,由我和主管副局长付东林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到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科,后有市商务局、县商务局、承办企业联合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就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按照文件规定,我没有这个权限要求承办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市商务局有关领导在会上说,驻马店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具备承办条件。驻马店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与平舆县商务局签订承办合同时我不知道。我县农家店是由承办企业按相关文件规定选定的加盟店,汇总到县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到市商务局。按文件规定,农家店需要有工商和税务执照,要缴纳税收,需要建立进货和供货商的登记台账。我初审农家店没看他们的这些资料,我给承办企业要了,他们没有给我拿来。2007年至2010年我们县共发展232个农家店,每个农家店一次性补助资金6000元,用于提升农家店形象建设和加盟费,具体用于门牌制作,货架,消防,宣传资料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省财政厅拨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到承办企业。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先扣每户加盟费1500元,信誉保证金1000元,还有信息管理费资料宣传费等。余下的以酒、货架和现金发到每个农家店。按上级文件规定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是否该以加盟费、保证金的形式截留这些补助资金我不清楚。

    2、证人付东林证明,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我县是从2007年开始的。该项目的性质和目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惠农工程。选农家店,由承办企业和商务局一块对农家店进行初选,初选后把符合条件的农家店的名单上报到市商务局,然后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里备案,合格的农家店就可以由承办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平舆县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是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承办企业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没有向平舆县商务局提供什么资料,因它是经商务部核准的承办企业。加入农家店需哪些条件这项工作有吴洪俊负责,与爱家企业的人下去选店。选完农家店以后,制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吴洪俊在初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后说店已选好,让我签字。我问他选的店是否符合要求,他说符合。县商务局在初验农家店时,应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货渠道和供货渠道登记台账等相关材料,吴洪俊和承办企业的人下去选店时要查看这些材料。对初验不合格的农家店不准上报申请市商务局验收,关于对农家店的补贴费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县商务局有监管职责,关于承办企业扣农家店加盟费的问题,因这个承办企业是市里的企业,市商务局说是他们的企业行为。

    3、证人李X山证明,我在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任开发部经理,负责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前期选农家店,报请验收工作。具体是先与平舆县商业局领导结合,结合领导是付X林,他安排吴洪俊和我一块下乡选店,初选后,我和吴洪俊一块向付X林汇报哪些店符合要求,哪些店需要整改,由我和吴洪俊进行初选或者推荐。我们认为符合标准的农家超市,由吴洪俊打出一份农家店规划表,把农家店超市上报名单上报到县商务局,商务局研究后选时间再进行验收。我们初选或者下乡验收,没有向农家店要什么资料,只是实地看一看是否符合条件。书面的资料我们都是要求对方提供,农家店大部分都没有这些资料,是否有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我们不敢保证他们都有。国家扶持资金2007年以后都是每个店6000元。扶持是为了提升农家店的形象及店内经营设施的更换或者改善,如更换门头招牌、货架、购物篮、标价签、台账、服务承诺、规章制度、防火器、信息系统及购买配送车辆。除扣以上费用,还扣有每店保证金1000元,加盟费1500元,232家保证金共23.2万元,加盟费232家共计34.8万元。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收取加盟费,但企业是靠效益生存的。我们公司收取农家店加盟费用于下乡就餐、选店、车辆都有费用。保证金是我们企业自己定的,没有什么文件规定,这个违规收取的我们愿意退回。我公司在承办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对符合条件的232家农家店的政策性补贴资金(每店6000元)进行了兑付。农家店店主在费用明细表以及保证金收据、加盟费收据上都有签字。

    4、证人吕X恒证明,根据文件规定,验收农家店的时候,必须要有承办企业的统一标识在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成为我公司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 平舆的承办企业是爱家量贩,具体业务由爱家好日子具体实施,是我代表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与平舆县商务局签订的承办协议。爱家好日子是爱家量贩与柏城商贸在2006年共同出资设立的一个分公司,该公司在驻马店市注册,专门从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2007至2010年我公司在平舆共发展了232家农家店,拨付扶持资金每店6000元。我们财务上对每个农家店的兑付都有农家店的资金费用明细表。扣每个农家店的保证金是1000元,加盟费是1500元是我们的企业行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方面的文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啥标准是我们公司自己定的。

    5、证人喻X华证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由我们市场体系与建设科负责的。平舆县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2007年承办的,承办企业是爱家量贩。驻马店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和平舆商务局洽谈,最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平舆县商务局同意由该公司作为平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因爱家量贩在2006年已成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了,所以2007年就没有备案。农家店备案的材料有:由承办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把农家店的申报材料报县商务部门备案,县商务局审核农家店的申报材料后认为合格的农家店,在农家店验收申请表上签字验收,加盖县商务局公章报我部门申请验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再联合验收组联合验收,并向省商务部门备案。农家店的初验应由县级商务部门进行,县商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家店不可以上报市商务局,如上报到我们这,造成的后果应由初验部门负责。

    6、证人张X璞证明,这几年是我同公司李X山经理去平舆县对232家农家店的补贴资金进行了现场兑付,当时参加兑付的还有平舆县商务局吴洪俊和爱家好日子委托的负责人闫X等。我按照财务部事先开好的收据和费用明细表进行兑付,兑付完毕后,把有关票据交给公司财务主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管账人员。

    7、证人李X证明,2010年11月份我加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给的有门头牌,加盟合同和保证金都是在领6000元条子时写的,在闫X仓库签的合同。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商务局里的人也要求我备案了,他们说到时候他们配货,说我店面积大,可以加盟,没有给我要什么资料,只给我要身份证复印件。我店铺有工商执照,2011年办理的,没有税务登记证,加盟商给我配的货时说可用6000元补助资金顶货。

    8、证人王X根证明,我是2008年加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加盟商是谁我不知道,就认识有个叫闫X的,在算6000元补助金时签的有合同。在店门上写的有标识,没在工商局备案,商务局和加盟商没要求我去工商局备案,扣除的门头牌、加盟费、保证金后,我只领1400多元。

    9、证人张X情、徐X军、张X荣证明,我们的店铺有工商和税务登记,让我加盟农家店时他们没给我要这些材料,扣除一些费用后给我们的有现金和物品等。

    10、证人马X岭、任X红、冯X霞、苏X伟证明,我们的店有工商执照,没有税务登记证,加盟农家店的6000元没给我们,扣除一些费用后,我们得的有现金和商品。

    11、证人李X丽、王X、李X春、姜X印、汪X娟、翟X东、黄X波证明,我们的店在加盟时没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给我们的店铺补贴的6000元扣除一些费用后,余下的给我们的有商品和现金。

    10、被告人吴洪俊的户籍证明及中共平舆县委组织部文件:平组干办【2005】42号吴洪俊同志任平舆县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股股长。  

    11、河南省商务厅豫商建【2005】107号文件、商务部商建发【2005】533号文件,对农家店的验收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报告;商务部商建发【2006】600号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农家店验收的标准,农家店验收要有未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在验收合格前,店铺悬挂的牌匾标明“商务部”或“万村千乡”字样,建立长年进销台帐,店铺建设在城市社区、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的,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判定为合格项目。

    12、商务部商建发【2007】32号文件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06年12月26日商办建函【2006】129号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13、商务部2007年12月17日商办建函【2007】120号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财政部商财发【2007】121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商建发【2008】52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按2007年文件规定执行,延续企业不需备案。

    14、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51%,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9%。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驻马店市博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15、关于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3日承办平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情况说明,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是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与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分公司,属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在乡镇开办直营店(超市)业务,爱家量贩是商务部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专门成立爱家好日子公司具体实施这项工作。我公司目前已在平舆县开办“万村千乡”加盟店232家,已按照商务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兑付,相关手续我公司财务部存有原件票据等资料。

    16、驻马店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证明,经检查我单位台账,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是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07年以来在平舆县共建设农家店232家,其中2007年25家,2008年52家,2009年130家,2010年25家,共获得国家支付资金139.2万元。  

    17、2007年至2010年度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及验收申请表。  

    18、驻马店市财政局企业科证明,经查我单位文件及拨付单据,我单位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2007年至2010年拨付给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资金补助款的文件依据及拨付通知。

    19、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关于平舆县万村千乡工程建设农家店政策补贴收支情况说明,我单位自2007年5月在平舆县承办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截止2010年底,已建立合格农家店232家,争取补贴资金共计139.2万元。附:资金兑付明细表一份、建设费用明细表二份、2009年度平舆县建设农家店费用明细表6份、收款凭证2份;连锁加盟协议书四份、农信进账单二份。

    20、平舆县国家税务局证明,我单位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提供的2007年-2010年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23页 232户)进行查询店长姓名统计,49户查询到登记信息,其余183户“万村千乡”农家店暂无登记信息。 附:2007-2010年度万村千乡农家店未办理税务登记名单一份。

    21、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经我局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我县并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爱家好日子”为名称字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存在。经对2007年-2008年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在全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经济户口中以“法人代表”为关键词逐户进行查询,下列农家店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无记录。附经查询无记录农家店名单。    

    22、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证明,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收到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拨来2007年至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补贴款(232家农家店)。  

23、平舆县商务局和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和平舆县畅盛副食经贸发展中心2007年10月1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

     另被告人吴洪俊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交1、爱家量贩有限公司2006年4月25日驻爱字(2006)第006号文件关于成立爱家好日子分公司的通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与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专职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发展工作。2、河南省商务厅2006年5月22日豫商建(2006)60号文件及《商务部关于核准河南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的函》的通知,同意80家企业作为新增试点企业予以备案,其中包括有驻马店爱家量贩有限公司。3、驻马店市商务局、财政局驻商建(2009)31号文件关于申请拨付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资金的报告主要证明,2009年对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达标农家店130家,申请拨付农家店资金。附驻马店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承办企业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资金拨付申请表、村级“农家店”验收评分表均为合格。4、2013年2月6日驻马店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电汇退款10万元票据一张和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证明该单位收取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每户1000元的商品质量信誉保证金已于2013年3月份逐户通知退还。第1、2证据能证明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是经商务部2006年核准的驻马店市商务局申报的承办企业,其内容真实、客观,能证明该承办业的申报与平舆县商务局的职责无关,予以采纳。第3份证据虽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吴洪俊认真履行了此项工作,与本案事实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第4份证据证明了案发后的追赃情况,公诉机关无异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洪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初验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58万元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洪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具备承办条件的企业驻马店市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成为平舆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证据与河南省商务厅(2006)60号文件及《商务部关于核准河南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的函》的通知文件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洪俊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吴洪俊犯有玩忽职守罪缺少相关文件职责证明,232家农家店不是全部不合格及吴洪俊的行为与重大损失后果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及商务部商建发【2006】600号规定农家店的验收标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现驻马店爱家好日子已通知将扣除农家店每户的1000元保证金逐户退还,并向检察机关退款10万元,已挽回部分经济损失、此项工程系惠民工程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因该承办企业不属于有平舆县商务局申报的企业,其资金的拨付管理是由地方主管部门即有驻马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情节,可以认为被告人吴洪俊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洪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O 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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