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国武、王世国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09
任国武、王世国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09:39:29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潢刑初字第00138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国武,男,56岁。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世国,男,50岁。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国武、王世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会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国武及其辩护人蔡亭、被告人王世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8时许,潢川县住建局、土地局、公安局组织人员在潢川县桃林镇党委和政府的配合下,对位于潢川县桃林镇雷胜村的桃林砖瓦二厂依法进行强拆。在执行强拆时,遭到被告人任国武、王世国等人组织的民工强行阻扰,暴力抗拒执法,将潢川县住建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徐明聪、王波打伤,迫使强拆工作停止。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明聪、王波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任国武、王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国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前自己安排过石XX千万不能发生打架,对于后来发生打架的事情自己不在现场。事情发生后,又安排亲属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国武虽然有安排他人阻止拆除砖厂的行为,但其对后来发生的后果无法预见;事发后,其亲属赔偿了全部损失;能够真诚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非监禁刑或者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王世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8时许,潢川县住建局、土地局、公安局组织人员在潢川县桃林镇党委和政府的配合下对位于潢川县桃林镇雷胜村的桃林砖瓦二厂依法进行强拆。在执行强拆时,遭到被告人任国武(系重建桃林砖瓦二厂的投资人)、王世国(系重建桃林砖瓦二厂的民工负责人)等人组织的民工的强行阻扰,并发生暴力抗拒执法。在此过程中,潢川县住建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徐明聪、王波被四川籍民工打伤,致使强拆工作被迫停止。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明聪、王波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任国武的亲属已垫付徐明聪、王波的医疗费,另赔偿了二人损失20490元,已得到徐明聪、王波的谅解,同时被告人任国武的亲属对民工工资的发放、民工的事后安置等善后工作也已作妥善处理,没有发生次生危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物证照片

(1)任国武、王世国户籍证明:

(2)石XX与任国武联营协议复印件;

(3)徐明聪、王波等人的执法证复印件;

(4)潢川县公安局抓获经过:

2013年4月10日13时30分,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公安分局民警将入住在信阳市鸡公山风景区云中宾馆的任国武抓获。

2013年4月10日15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民警将在潢川县桃林卫生院的王世国抓获。

(5)潢川县桃林人民政府报案材料;

(6)潢川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证明,2013年4月3日上午8时30分该大队在配合县国土部门对桃林砖瓦二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强制拆除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抗法,致使徐明聪头部被打伤、王波脚背脚趾被砸伤;

(7)潢川县公安局关于案件情况汇报;

(8)潢川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关于桃林镇砖瓦二厂基本情况:潢川县桃林砖瓦二厂属于国有砖厂,资产属于桃林镇政府,石XX任二厂厂长。2009年按照上级治理粘土砖窑政策,于2009年8月对二厂依法拆除关闭,石XX负责看护管理二厂的国有资产。2013年2月20日,石XX伙同任国武私自签订无效协议,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非法建设粘土砖窑,石XX擅自转让经营权违背与政府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

(9)潢川县政府关于依法拆除桃林铺镇原砖瓦二厂的情况介绍;

(10)赔偿协议、谅解书:

任国武的亲属赔偿执法人员受伤的医疗费用20490元,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及受害人徐明聪、王波对任国武的行为予以谅解。

(11)拆除雷胜砖厂支出、补偿协议  

拆除砖厂各项支出共计24894.34元,经协商后由任国武支付20000元。任国武另行支付王世国承包工厂的工人工资41053元、补助11160元、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已由任国武垫付),王世国保证以上人员离厂,不再闹事。

2、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1)(潢)公(法医)鉴(伤)字【2013】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徐明聪损伤属轻微伤。附医院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

(2)(潢)公(法医)鉴(伤)字【2013】3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波损伤属轻微伤。附医院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

3、证人证言:

(1)证人石XX的证言:任国武是固始鑫龙集团的老总,他在胡族有一个砖厂,扒窑后改名仿古新型材料厂,实际还是烧粘土砖。我在桃林开砖厂,与任国武认识,2009年桃林二厂扒窑时任国武以信阳市砖瓦协会会长的身份到二厂了解情况。桃林二厂被扒掉后任国武说他能办到手续,要与我联营。2013年1月20日我和他签了一个联营协议,他每年出资26万元租二厂的土地,他派人管理和生产。我对当地熟悉,他返聘我回厂打工。任国武说要建仿古新型材料,用土和其他材料合成烧砖,但从他建窑来看,就是和我们原先烧粘土砖的窑,他还用原二厂的设备。因为窑没有建成,还没有生产,不清楚他要烧什么样的砖。他说重建的二厂的相关手续正在待批。县土地局和镇党委政府一直不让他在手续没办下来前重建。2013年3月16日早上,土地局执法队到桃林二厂把刚盖出土的窑给扒掉了,当时任国武不在,没有人阻挠。4月2日夜里,镇书记辛亚斌、镇长马骁找我和任国武谈话,要求不准建厂,3日要去扒新窑,任国武火了,拍桌子走了,我留下来谈。书记、镇长要求我在3日上午拆窑时不要阻止。我回到砖厂是夜里12点,看见余启富(任国武派来的厂长)住室灯在亮着,听见任国武在说话,我就进去。看见任国武、余启富、张XX、王凤祥(打窑的头)在,任国武正在安排阻止天亮来扒窑的事,他们没有跟我说话,我也没说话。任国武安排张XX去把吴XX找来。吴XX来后,任国武对他说:明天镇里来扒窑,如果窑被扒掉,他们在厂里干活的工资就没有了,你喊一些人明天出面阻止一下,如果窑扒不掉,出红砖后,去的人每人付100元。我不想听他胡说,站出来出去。后来是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吴XX走后,任国武打电话把王世国喊过来,说明天要扒窑,你带四川民工想法阻止他们扒窑,窑被扒掉,他们在厂里干活的工资就没有了。凌晨2点左右,任国武安排完事情,我回家睡觉。第二天打起来我不在现场,张XX给我打电话说民工和扒窑的打起来,我说千万别打架,打坏人就麻烦了。我一直没有过去,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2)证人吴XX的证言:今天凌晨4点多钟张库到我家喊我到砖厂办公室。我到办公室看见张库、周口打窑的老板(姓王)、固始的任老板。我刚坐下,任老板说:今天政府组织人来扒窑。我说怎么又扒窑。任老板说:你找一些群众阻止,要是窑扒不掉,回头我们生产出红砖,给你们一个人100元。我说可以。走时石XX也到了。然后我回去一户一户的去叫群众,并把任老板的原话给他们说。我到窑厂门口,四川的民工已经在窑厂门口了,我们段营的群众也一个一个的来了,共有20多个。我们在窑厂门口和政府工作人员讲理,我们在说话时,四川的民工和一些穿制服的人打起来,我听见有的人头被打开,我到那边看,见到一个四川民工在地上躺着,其他有谁受伤我不知道,后来政府来人劝我们,我们都走了。我们段营组的人没有和政府人员发生冲突。我们在窑厂干活,窑厂欠我们工钱,要扒窑先还我们的欠款再说。

(3)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4月3日凌晨,任国武让我去喊吴XX来,我就把吴XX喊到办公室,当时二厂的石XX和固始县的余厂长也在。他们说天亮以后桃林政府要来拆砖瓦厂的事。然后任国武安排我去给吴家学喊来。吴家学来了以后,任国武安排吴XX找一些附近的村民来厂,等政府的勾机来让村民站在勾机上,阻止勾机拆厂,并示意事后给帮忙的村民补助。任国武又安排我和余厂长到街上盯着来我们厂勾机的情况,来就电话汇报,我就和余厂长去了,后来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任国武安排时石XX没有咋说话,可能他们事先已商量好。7点多我看到勾机向我们厂里开,我给石XX打电话。当时砖厂已围着20多个村民,石XX在电话里说别等给人弄坏了。我溜到厂里面去了。打架时我站的远,没有参与打架。村民应是吴家学喊的。砖厂大门口停的翻斗车是石炳洲的,他不在现场。群众站在勾机上不让进,王世国领的工人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人多比较乱,双方打了起来。王世国带的三四十个四川工人拿树棍、铁锹阻止政府人员拆砖厂,还有拿砖头的朝政府人员身上打。具体怎么打的人多、场面乱没有看清。任国武当时应在厂里,没有露面。打完架后我看见政府有一个工作人员头在流血,一个四川工人躺在地上头在流血。

(4)证人刘XX的证言:我是村干部。今天早上村主任要我说乡里要对砖瓦二厂进行拆除,要村干部去,别等群众闹事。我去后看见厂门被车挡着,门口围一堆群众。镇里的辛书记在给群众解释,宣传政策;镇里工作人员也在做工作,但群众不听,有些群众躺在挖掘机上。不知啥事厂里的一个四川工人用铁锹把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的头打开,城建的工作人员就抓那个四川工人,把他按在地上踢了几脚,然后一帮四川工人手里拿着铁锹、木棍和城建的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的人劝解,有群众说派出所的打人了。我认识派出所的人,就和群众解释不是派出所的人。最后群众都散开了。我听群众说是砖厂的老板请他们当第一道防线,阻止人员进入的每人给100元,第二道防线都在砖厂里面,每人给50元。桃林砖瓦二厂属于桃林镇政府,原厂长是石XX。砖瓦二厂被扒了以后,这一次是啥时间建起来的我不知道,因为没有手续,都扒了几回了。

(5)证人吉XX的证言:我们四川老乡有三十多人在砖厂干活,都没拿到工资,听说当地人要封砖厂,我们就围上去,看见一群穿制服的人要封砖厂,我们就说:你们封厂,我们的工资没发咋办?他们不说话,用铲车要推砖厂,有几个雷胜村的老人站在铲车前不让推。我当时站在铲车旁边,有一个穿制服的人上来踢我一脚,接着上来两三个人把我拉到一边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晕在地。醒后我在桃林卫生院。具体多少人参与打架我不知道。穿制服的都是男的,有20人左右。

(6)证人周XX(桃林苏营支部书记)的证言:乡里通知我去现场做群众工作。我在与群众交谈,看见几个妇女和城建局的人拉拉扯扯,还有几个年轻人穿着民族服饰的男的和执法人员打起来。一个妇女大概40多岁,拿着铁铲对执法人员扔过去,当时人很多,场面乱,也没看清怎么打的,只见一个城建局的同志躲后面流血了,旁边还有几个男青年拿着砖头对人打,还有妇女拿着棍子对工作人员身上打。派出所的、乡政府的忙着控制局面。参与打架的都是砖厂那边的人,不像是本地人,戴着帽子穿着民族服饰,还有妇女背着小孩,看着很凶猛。一边打一边说:你们将砖厂拆了,我们工钱找谁要?

(7)证人付XX的证言,证实吴XX挨家挨户喊人,叫我们阻止拆瓦厂,并说事后每人补助100元。我听后就去了。我们队上去有二三十人。

(8)证人尹XX证言,证实早上到砖厂看热闹,看见上面来的一个人头被铁锹铲开了,厂里的一个人腿被打坏了,当时人很多,也没看清谁打的,那些人也不认识。

(9)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乡领导要求我们村干部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县里来一辆铲车,二厂的民工及个别村民围着铲车,我们就劝说。这时车头有人打起来,人多比较乱,执法大队的人和二厂的四川民工发生推撕,没有我们的村民参与。一个外地民工睡在地上,一个四川女民工用头撞执法人员,但执法人员没有还手。一个四川民工手里拿有砖头。石XX不在现场,后来我就走了。

(10)证人孙X的证言:我是雷胜村村干部。早上我到了拆迁现场以后,看见有人把政府的勾机拦住,阻止政府拆砖厂。有拿铁锹、树棍以及砖头朝执法人员身上打。我因护执法人员,被砖厂的一个职工打我右肩一棍,现场一片混乱。有个执法人员的头被工人用东西打冒血了,对方一个工人也被打伤。在现场没有看见石XX、任国武。砖厂的工人先动手围殴执法人员。

(11)证人孙二X的证言,证实四川工人手里拿有铁锹和砖头,一个四川工人拿铁锹将一个执法人员的头打开,当时就冒血了,接着四川工人上来和执法人员打,我们劝围挖掘机的群众,四川工人拿铁锹要打我们,我们说是群众他们才没打,孙X还被他们打一棍。执法人员是被迫防卫,四川工人就喊被打伤躺在地上,最后两边人分开。我问现场的老头、老太太为啥来?他们说石XX给他们钱,一次100元,让他们跟政府捣不让拆。

(12)证人涂二X的证言:我们到达砖厂门口,厂门被锁住,门内停一辆挖掘机,门外停一辆翻斗车,有100人左右堵在大门外,车队被迫停下,我们都从车上下来。住建局、土地局、公安局执法人员穿有制服的走在前面,我和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后。我们上去做群众的疏导工作,请群众配合,这时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瘦瘦黑黑,不高)冲过来不让执法人员靠近厂大门,像是组织者,他身后有三四十名陌生人,不少人穿民族服装。不知咋回事这50岁的人和住建局的执法人员撕扯起来,他身后的民工突然冲过来拿铁锹、砖头和执法人员打起来。我们大声制止,上前拉架,现场一片混乱。有5分钟左右,打架停下来,有几个人躺在地上,有真受伤的,也有假的。打架结束后那个50岁左右的男子指着辛书记说他是最大的官,打伤人找他。后来他被人拉到一边,四川民工都听他的,有人喊他王国。住建局的有名执法人员头部流血。

(13)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当时工作人员想把坐在挖掘机前的几个妇女拉走,对方的民工举起铁锹便打工作人员,这些人不是当地人,很野蛮。他们将一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头打破,是用铁锹砍的。于是双方打起来,我们上前制止,事态很快平息。参与打架的都是外地来的民工,他们的头是王世国,固始人,50多岁,显得精干。他一直在现场,一直起哄,喊共产党打人了。

(14)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四川民工冲到挖掘机前跟工作人员打起来,我们都上前制止,很快平息下来。住建局的一个穿制服的同志头被打破,流了许多血。对方有一个人,年龄有50岁左右,固始口音,他在现场喊:你们来拆窑,我工人的工钱谁掏?我听群众说他叫王世国,是四川民工的头。后来拆除工作被迫停下来。

(15)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拆除瓦厂的铲车来到门口,一个50岁左右、瘦瘦的、不高不矮的男人组织老头、老太太以及四川的民工约30人围住我铲车,不让进去。执法人员拉这些人,双方发生争执。那个50多岁的男人以执法人员把他们的人打坏为由,大声招呼那些人把执法人员打伤,造成工作无法进行。四川的民工用铁锹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扰、殴打,都是那个50多岁的男人安排、组织的。事后知道这个男人叫王世国,是固始人。

(15)潢川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民警李勇、殷睿、叶超群、余浩、王明江情况说明:潢川县桃林镇政府安排对砖瓦二厂的违建进行拆除。砖厂大门被一辆卡车堵住,门内一辆铲车堵着,不少群众在砖厂周围聚集,有当地群众,还有四川民工。政府人员向围堵群众解释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部分本地群众围坐在挖掘机边,阻扰挖掘机下车施工,被劝离。四川民工又来阻拦,住建局人员准备将其带离,这些四川民工与住建局人员发生冲突,发生厮打,我们上去制止,控制事态。后住建局及民工均有人受伤。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波的陈述:我们执法队员有住建局、土地局、公安局,在土地局集合后到桃林镇雷胜村砖瓦厂。当时一个勾机在平板车上停在砖瓦厂门口,大门是锁着的,门前停一辆翻斗车,门后停一辆推土机。有十几个人把装勾机的平板车围着,不让勾机从平板车上下来。我们单位领导安排我们去把围勾机的人劝走。我们把一些人劝到一边,那些人到旁边后就从地上捡砖头、从旁边的菜园子拔棍打我们。我的同事徐明聪的头被人用砖头拍流血,我的左脚被人用砖头砸肿,还有很多同事被人拳打脚踢,后来警察来把双方劝住,我与徐明聪被送到人民医院。打我的人我不认识,他们说话我们听不懂,后听人说是砖厂老板请的四川人。我们劝说时没有拿东西,也没有打骂对方。这个砖厂在前年已经拆除,现在有人在重建,这次是县政府组织对重建的砖厂拆除。

(2)被害人徐明聪的陈述:我们劝说围勾机的工人离开,我刚说几句,一个男青年从我身后用砖头砸我头部,他砸完就跑,我追没有追上,我的头部流血太多。当时砖厂的工人男女约20人,他们全是外地人,手中拿着木棍和铁锹阻止我们执法。王波也被打伤。我们没有和工人相互厮打。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国武2013年4月11日的供述:石XX原是桃林砖瓦二厂的厂长,以前的砖厂陈旧废掉,现在重建仿古建材厂,生产仿古建筑材料,场地由石XX提供,工厂人员管理由石XX负责,我来出资。我们厂的报建手续已报到市政府六科,但现在还没有批下来,我们想边建边批。我投资的仿古建材厂是石XX同桃林政府签的合同,我同石XX签的投资合同。这个厂在今年被扒两次,一次是3月初的一天早晨桃林镇政府组织人扒掉在建厂的部分设施,事后是石XX打电话告诉我的;4月2日晚上石XX对我说辛书记要见我,我从信阳赶到桃林已是夜晚11点多了,辛书记说没我的事,他要和石XX说,我就走了。石XX回到砖厂给我说砖厂明天要扒掉,我说砖厂扒掉,四川的民工工资咋办?我投资这么多的钱政府得补给我。石XX说要损失就不让扒。我说我们这边没人咋办?石XX说这边有个姓吴的,他可以阻止不让扒窑。我说我们不让扒也有理由,一是有合法用地手续,二是仿古建材,三是手续正在审批中,我们是建厂没有生产。石XX说去找姓吴的,之后就回城了。王世国是固始马罡人,主要带四川那边的工人。在4月3日凌晨我给王世国打电话说政府要扒窑,你带的四川民工找政府要,窑要被扒掉,我也没钱给你。我给王世国打了三个电话,我快走的时候王世国才来,我和他说二句话就走了,还是电话里说的那些话。夜里在砖厂商量的有我、石XX、张XX、胡发、王世国,都是石XX约去的,商量咋能把窑保住不让扒掉。石XX说他有经验,我也不愿意窑被扒掉,我也没有阻止他。我走后石XX是咋安排的我不清楚。第二天石XX、王世国给我打电话说政府组织人扒窑了,两边人也被打伤了。第一次扒窑之后,石XX跟我说给大门堵住,之后,挖掘机一直停大门口,大门口的挖掘机是石XX安排的,他负责厂里的一切。

被告人任国武2013年5月17日的供述:上次有些我没有说实话。4月3日晚上,我接到石XX电话让我回桃林一趟。他说桃林镇政府明天可能要拆窑。我到桃林镇找辛书记时,辛书记不和我谈,只和石XX谈。谈完后石XX和我说明天可能还是要拆窑。我就说:“都去厂里,我们再商量商量。“我们到厂里由我主持,召集了厂里的几个主要负责人开会,主要有我、石XX、两个车间主任、及当地生产队的一个队长。会议的主题是如何保住窑。当时,我主要安排石XX,因为石XX是原砖厂厂长,又是当事人,很熟悉情况。最后的研究结果是由石XX找当地生产队长请当地村民,如果桃林镇政府要来拆窑,先由当地人上去阻止,当时谈好价是每人每天一百元钱。另外,我又跟王世国联系,对他说:“明天桃林镇政府要来拆窑,一旦窑被拆掉了,我投资的这些钱都没了,我也没钱给你带的工结工资了,你自己看着办。”王世国当时就急了,说明天他带人要阻止扒窑。第二天上午我接到石XX电话说窑没拆成,但双方打了起来,双方都受伤了。我现在认识到错误了。

(2)被告人王世国的供述:2013年4月3日凌晨,任国武打我电话要我回桃林砖瓦二厂,有急事。我到后是凌晨三点多,任国武对我说:“天亮桃林镇政府要来扒窑,你组织四川民工别让他们把窑扒掉,窑扒掉欠工人的工资都没有了。”第二天早上我跟四川民工介绍了情况,说任老板安排,不能让政府的人把砖厂扒掉了,窑扒了工资就没有了,任老板说了,只要窑不被扒掉,其他的事都可以摆平。早上8点左右,桃林镇政府的和一些穿制服的人有100人左右来到二厂,当时大门已被锁住,大门里有一辆挖掘机把大门堵死。我站在挖掘机前面,跟扒窑的讲理。当时双方人很多,乱哄哄的,几个穿制服的人上来把我拉到路边按倒,四川民工不明白怎么回事,看我被按倒,一哄而上和来扒窑的人打起来。我当时躺在地上,没看清是怎么打的。双方都有人受伤,窑没有被扒掉。四川民工是我找来的,工资没给,若窑扒了他们找我要工资,我没多想,只是知道不能让他们把窑扒掉。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国武、王世国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国武、王世国安排和组织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发生暴力抗法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任国武明知安排他人阻止国家工作人员拆除砖厂可能会发生暴力抗法的结果,但其却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对该危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其辩解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国武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妥善处理了其他相关事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国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作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国武、王世国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后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有林

                                             人民陪审员  朱士云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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